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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关于幼儿教育改革的有关政策?
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单位)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03〕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教育部、中央编办、国家计委、民政部、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建设部、卫生部、国务院妇儿工委、全国妇联《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三年三月四日
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意见
教育部中央编办国家计委民政部财政部
劳动保障部建设部卫生部国务院妇儿工委全国妇联
(二OO三年一月二十七日)
幼儿教育是基础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发展幼儿教育对于促进儿童身心全面健康发展,普及义务教育,提高国民整体素质,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具有重要意义。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幼儿教育事业取得了长足发展,大中城市已基本满足了适龄儿童的入国需求;农村和老少边穷地区通过灵活多样的形式,为越来越多的学龄前儿童提供了受教育机会;幼儿教育质量得到提高。但是,目前我国幼儿教育总体水平还不高,地区之间、城乡之间发展不平衡,与经济、社会、教育的发展和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需求还不相适应;幼儿教育事业投入不足;一些地方对幼儿教育的重要性认识尚不到位,简单套用企业改制的作法,将幼儿园推向市场,减少或停止投入,甚至出售;有的地方幼儿教育管理力量薄弱。为进一步推动幼儿教育的改革与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的决定》(中发〔1999〕9号)和《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1〕21号)精神,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目标
1.今后5年(2003-2007年)幼儿教育改革的总目标是:形成以公办幼儿园为骨干和示范,以社会力量兴办幼儿园为主体,公办与民办、正规与非正规教育相结合的发展格局。根据城乡的不同特点,逐步建立以社区为基础,以示范性幼儿园为中心,灵活多样的幼儿教育形式相结合的幼儿教育服务网络。为0-6岁儿童和家长提供早期保育和教育服务。
今后5年,全国幼儿教育事业发展的总目标是:学前三年儿童受教育率达到55%,学前一年儿童受教育率达到80%;大中城市普及学前三年教育;全面提高0一6岁儿童家长及看护人员的科学育儿能力。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按照积极进取、实事求是、分区规划、分类指导的原则,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今后5年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工作规划。
城市和经济发达地区,学前三年儿童受教育率应达到90%;0-6岁儿童家长及看护人员普遍受到科学育儿的指导。
已经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县(市、区),学前三年儿童受教育率达到50%,学前一年儿童受教育率达到80%。90%的(0-6岁)儿童家长及看护人员受到科学育儿的指导。
尚未实现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县(市、区),学前三年儿童受教育率达到35%,学前一年儿童受教育率达到60%。大多数0-6岁儿童的家长及看护人员受到科学育儿的指导。
二、进一步完善幼儿教育管理体制和机制,切实履行政府职责
3.坚持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和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幼儿教育管理体制。国家制定有关幼儿教育的法规、方针、政策及发展规划;省级和地(市)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幼儿教育工作,统筹制定幼儿教育的发展规划,因地制宜地制定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积极扶持农村及老少边穷地区的幼儿教育工作;促进幼儿教育事业均衡发展;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幼儿教育的规划、布局调整、公办幼儿园的建设和各类幼儿园的管理,负责管理幼儿园园长、教师,指导教育教学工作;城市街道办事处配合有关部门制定本辖区幼儿教育的发展计划,负责宣传科学育儿知识、指导家庭幼儿教育、提供活动场所和设备、设施,筹措经费,组织志愿者开展义务服务;乡(镇)人民政府承担发展农村幼儿教育的责任,负责举办乡(镇)中心幼儿园,筹措经费,改善办园条件;要发挥村民自治组织在发展幼儿教育中的作用,开展多种形式的早期教育和对家庭幼儿教育的指导。各级人民政府都有维护幼儿园的治安、安全和合法权益,动员和组织家长参与早期教育活动,指导家庭幼儿教育的责任。
4.教育部门是幼儿教育的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幼儿教育的方针、政策,拟订有关行政法规、重要规章制度和幼儿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对幼儿园的业务领导,制定相关标准,实行分类定级管理,向有关部门提出对幼儿园收费标准的意见;建立幼儿教育督导和评估制度;培养和培训各类幼儿园的园长、教师,建立团长、教师考核和资格审定制度;具体指导和推动家庭幼儿教育;与卫生部门合作,共同开展0一6岁儿童家长的科学育儿指导。
卫生部门负责拟订有关幼儿园卫生保健方面的法规和规章制度,监督和指导幼儿园卫生保健业务工作,负责对0-6岁儿童家长进行儿童卫生保健、营养、生长发育等方面的指导。
国务院教育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不以营利为冒的的原则,制定幼儿园(班)收费管理办法。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部门根据生均培养成本、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居民承受能力等情况提出对本地区公办幼儿园(班)最高和最低收费标准的意见,经同级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审核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民办幼儿园(班)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办学成本合理确定收费标准,报有关部门备案并公示。各地区要采取切实措施确保低收入家庭和流动人口的子女享有接受幼儿教育的机会。对社会福利机构,流浪儿童救助保护机构的适龄儿童,要给予照顾,有关费用予以减免。
建设部门要会同教育部门在城镇规划中合理确定幼儿园的布局和位置,在城镇改造和城市小区建设的过程中,要建设与居住人口相适应的幼儿园。新区建设和旧区改造的幼儿园由当地政府统筹规划,利用各种资源安排,教育部门要加强对小区配套幼儿园的管理,可采取面向社会公开招标的办法举办幼儿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用途,也不得收取国家规定以外的费用。
民政部门要把发展幼儿教育作为城市社区教育的重要内容,与教育部门共同探索依托社区发展幼儿教育的管理机制和有关政策。
劳动保障部门在研究探索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时,要统筹研究农村幼儿教师的养老保险问题;城市幼儿教师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要保障幼儿教师队伍的稳定和幼儿教师的合法权益。
编制部门要会同教育部门、财政部门制定幼儿园教职工的编制标准,加强幼儿园教师编制的管理和教职工队伍的建设,保证幼儿教育事业发展的基本需要,提高办学效益。
充分发挥各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和妇联组织的作用。推动幼儿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5.建立和完善政府领导统筹,教育部门主管,有关部门协调配合,社区内各类幼儿园和家长共同参与的幼儿教育管理机制。发挥城市社区居委会和农村村民自治组织的作用,综合协调、动员并利用各种社会资源,促进幼儿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三、加强管理,保证幼儿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6.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公办幼儿园建设,保证幼儿教育经费投入,全面提高保育、教育质量。不得借转制之名停止或减少对公办幼儿园的投入,不得出售或变相出售公办幼儿园和乡(镇)中心幼儿园,已出售的要限期收回。公办幼儿园转制必须经省级教育部门审核批准。城乡中小学布局调整后,空余校舍要优先用于举办幼儿园。
7.积极鼓励和提倡社会各方面力量采取多种形式举办幼儿园。社会力量举办的幼儿园,在审批注册、分类定级、教师培训、职称评定、表彰奖励等方面与公办幼儿园具有同等地位。各级教育部门要加强对社会力量举办幼儿园保育、教育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规范办园行为,保证办园的正确方向。
8.加强对企事业单位幼儿园的管理。企事业单位转制后,可以继续举办幼儿园,也可将企事业单位办园资产整体无偿划拨,移交当地教育部门统筹管理;要通过实施联办、承办、国有民办等办园体制改革,提高办园效益和活力。实施办园体制改革要保证国有资产不流失,保育、教育质量不下降,广大幼儿教师合法权益受到保障、整体素质得到提高。
9.县级以上教育部门负责审批各类幼儿园的举办资格、颁发办园许可证,并定期复核审验。价格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向已取得办国许可证并办理登记手续的幼儿园颁发收费许可证、提供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未取得办国许可证和未办理登记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要采取有力措施取缔非法举办的幼儿园。
10.幼儿园不得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为由,另外收取费用,不得收取与幼儿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支教费等。
四、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提高幼儿教育质量
11.幼儿园要认真贯彻原国家教委《幼儿园工作规程》和教育部《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北,积极推进幼儿教育改革,摆脱‘“保姆式”的教育模式,防止“应试教育”的消极因素向幼儿教育渗透,全面实施素质教育。要尊重儿童的人格尊严和基本权利,为儿童提供安全、健康、丰富的生活和活动环境,满足儿童多方面发展的需要;尊重儿童身心发展的特点和规律,关汪个体差异,使儿童身心健康成长,促进体智德美等全面发展。
12.幼儿园要建立促进教师专业水平不断提高的机制。要鼓励教师立足教育实践,开展日常教研活动,不断提高教师素质。
教育部门要建立社区和家长参与幼儿园管理和监督的机制,建立科学的评价体系,加强对幼儿园教育实验和科研的管理和指导。禁止在幼儿园从事违背教育规律的实验和活动。
13.幼儿园要与家庭、社区密切合作。要充分利用幼儿园和社区的资源优势,面向家长开展多种形式的早期教育宣传、指导等服务,促进幼儿家庭教育质量的不断提高。
14.加强示范性幼儿园建设、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合理布局,有计划地推动示范性幼儿园建设_要在城乡各类社会力量举办的幼儿园中扶持一批办学方向端正、管理严格、教育质量好并具有良好社会信誉的幼儿园作为示范性幼儿园。
15.要充分发挥示范性幼儿园在贯彻幼儿教育法规、传播科学教育理念、开展教育科学研究、培训师资和指导家庭、社区早期教育等方面的示范、辐射作用。示范性幼儿园要参与本地区各类幼儿园的业务指导,协助各级教育部门做好保育、教育业务管理工作,形成以省、地、县、乡各级示范性幼儿园为中心,覆盖各级各类幼儿园的指导和服务网络。
16.示范性幼儿园由省、地级教育部门组织评审认定。省级教育部门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示范性幼儿园的标准,并定期对示范性幼儿园进行指导、评估和审验,确保其发挥示范作用,带动本地区幼儿教育事业的整体发展和教育质量的提高。评审活动要简便和节俭,不要干扰地方政府和幼儿园的正常工作。
五、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努力提高幼儿教师素质
17.提高幼儿师范院校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根据幼儿教育事业发展需要,确定招生规模;结合幼儿教育改革的实际,及时调整专业、课程设置和教学内容,深化教育教学改革,积极参与幼儿园的教育实践。
18.制订幼儿教育师资培养、培训规划,加强幼儿教师培养、培训机构的建设。要按教育部《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的要求,将幼儿教师的培训纳入当地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划。
19.要依据《教师资格条例》的有关规定,实行幼儿园园长、教师资格准入制度,严格实行持证上岗。要实行,教师聘任制,建立激励机制,提高教师队伍的素质和水平。
20.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幼儿教师享受与中小学教师同等的地位和待遇。依法保障幼儿教师在进修培训、评选先进、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资、社会保险等方面的合法权益,稳定幼儿教师队伍。
六、加强领导,保证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顺利进行
21.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提高对发展幼儿教育的认识,加强对幼儿教育工作的领导,把幼儿教育工作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加强幼儿教育的科研工作,认真研究解决幼儿教育改革和发展中的热点、难点问题,一并制订相应的政策和措施,把幼儿教育工作作为考核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的重要内容;要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发展农村和老少边穷地区的幼儿教育事业。
22.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积极采取措施,加大对幼儿教育的投入,做到逐年增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排的财政性幼儿教育经费要保障公办幼儿园正常运转,保证教职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保证示范性幼儿园建设和师资培训等业务活动正常进行,扶持和发展农村及老少边穷地区的幼儿教育事业。幼儿教育经费要专款专用,任何部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乡(镇)人民政府的财政预算也要安排发展幼儿教育的经费。
23.保证幼儿教育管理层层落实到位。要建立由教育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参加的幼儿教育联席会议制度,通报、协调、解决幼儿教育事业发展中出现的问题,促进幼儿教育事业稳定健康发展。县级以上教育部门要加强幼儿教育管理,要办好乡(镇)中心幼儿园,发挥其对乡(镇)幼儿教育的指导作用,乡(镇)幼儿保育、教育的业务指导由乡(镇)中心幼儿园园长负责。
24.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制定优惠政策,保证幼儿园(班)的公用事业费(煤、水、电、供热、房租等费用)按中小学的标准收缴、新建、改建、扩建幼儿园按照中小学校建设减免费用的有关规定减免相关费用。
25.建立幼儿教育督导制度,坚持督政与督学相结合。国务院教育部门要制定幼儿教育工作督导评估暂行办法,省级人民政府要制定地方幼儿教育工作督导评估标准,把幼儿教育事业发展、幼儿教育质量、幼儿教育经费投入与筹措、幼儿教师待遇等列入各级政府教育督内容,积极开展对幼儿教育热点难点问题的专项督导检查。
各级政府教育督导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要定期对各类幼儿园的保育、教育质量和管理水平进行督导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和家长的监督。
生三胎国家有什么奖励政策2021年
对于生三胎的建立政策,目前还没有统一的文件公布,具体根据当地实行政策而定,不同的地区存在差异。
1、四川攀枝花是最先推出三胎补贴政策的城市,2021年7月28日,攀枝花市公布了促进人力资源聚集的十六条政策措施,其中对按政策生育的二、三孩的攀枝花户籍家庭,每月每孩发放500元育儿补贴金,直到孩子3岁。
2、甘肃临泽相关部门表示,对于在临泽县公立医疗机构生育二孩、三孩的临泽户籍常驻家庭,二孩每年发放5000元育儿补贴,三孩每年发放10000元育儿补贴,直至孩子三岁。
注意,每个地方公布的政策文件以及补助标准会因为当地经济发展水平而有所不同,具体大家可以向当地有关部门咨询。
生三孩的政策一:三孩生育政策全面放开
按照新的规定指出,进一步优化生育政策,实施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有利于改善我国人口结构、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保持我国人力资源禀赋优势。
生三孩的政策二:优化生育政策
老龄化是全球性人口发展大趋势,也是今后较长一段时期我国的基本国情。20世纪末,我国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占比超过10%,进入老龄社会,预计“十四五”末期将由轻度老龄化转入中度阶段,在2035年前后进入重度阶段。实施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长期看有利于改善人口年龄结构,扩大新增劳动力供给,减轻老年人口抚养比,缓和代际之间矛盾,增加社会整体活力,降低老龄化峰值水平。
总结:生三胎国家目前未出台相关奖励政策,但出台了配套支持措施,以此提高优生优育服务水平,降低家庭的教育养育成本。
生三胎国家有什么奖励政策?
生三胎国家还没有出台相关奖励政策,截至目前只出台了生三胎配套支持措施,具体措施如下:
生三胎配套支持措施一:实施奖励优惠
对全面两孩政策调整前的独生子女家庭和农村计划生育双女家庭,要继续实行现行各项奖励扶助制度和优惠政策。
育儿政策已出,2022年育儿新政策
为了解决公众对生育的后顾之忧,各地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生殖激励措施,努力建立一个友好型 社会 。重要的一项是 育儿 假。据了解,目前全国至少有25个省份已完成《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的修订。在规定中,许多地方进一步完善了生育休假制度。例如,新修订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按规定出生子女夫妻在3岁以下的孩子每年可享受5个工作日的 育儿 假。
这是改变旧观念和促进男女平等的有力措施。目前,许多家庭是“丧偶式 育儿 ”。
但是,增加了 育儿 假,重点是减轻生育,抚养,教育负担和妇女职业发展问题等实际问题的法律保障。
因此,用足够的绣花功夫合理分配雇主的工作成本,平衡生育与妇女之间的就业关系以及全面消除家庭 育儿 后顾之忧似乎至关重要。
根据国家完善生育休假和生育保险制度的规定,修订后的《条例》明确发布了减轻用人单位负担的信号。此外,鼓励用人单位建立灵活的工作和灵活的休假机制,还可以有效减少女职工对母婴业务运营的影响。这不仅为家庭妥善安排婴儿护理,而且还优化了企业运营管理的便利条件。
该修订明确指出,为了减轻家庭生育,养育和教育的负担,政府必须在财政,税收等方面全面实施政策,保险,教育,住房和就业服务以及公共租赁房屋分配方面给予适当照顾。
因此,希望发布补充“父母 育儿 假”的具体法律法规,以敦促企业尽快实施“子女假”。
在规定中,关于假冒 育儿 和独生子女护理等假期的具体实施细则以及如何共享假日劳动力成本等问题,省人力资源 社会 保障厅将积极与人大立法机关合作。
但是,“三期”涉及女员工的孕妇期,产假和母乳喂养期间的权利案件数量显着增加。
从案件要求的角度来看,女职工权益的侵犯的主要表现是:一些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产假为由确定了旷工而拒绝支付工资或终止合同;或者因在母亲节期间无法正常提供劳资而解除劳资关系。
如果延长产假和增加 育儿 假期的成本仍由雇员和用人单位承担,则势必加剧企业与员工特别是女职工之间的矛盾。
育儿假期2022年新规定
产假是指在职女性产期前后的休假待遇。产假时间一般从分娩前半个月至产后两个半月,晚婚晚育者可前后延长至四个月,女职工生育应享受不少于九十八天的产假。职业女性在休产假期间,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其工资、辞退或者以其他形式解除劳动合同。
现在我国正式实施的产假标准依据2012年4月1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草案)》。草案将女职工生育享受的产假由90天延长至98天,并规范了相关待遇。
2021年5月31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审议《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提出实施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7月20日,关于三孩生育手续等问题,国家卫生健康委相关司局作出权威答复,女方生育三孩享受国家法定产假98天(针对全国性政策)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无锡育儿假期2022年新规定是什么
法律分析:无锡育儿假期2022年新规定:
生育产假:
符合政策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98天)的基础上,延长产假60天,达到158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不计入延长产假。
男职工护理假:
符合政策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在女方产假期间(158天),男方享受护理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不计入护理假。
育儿假:
符合政策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子女3周岁之前,夫妻双方每年分别享受10天的育儿假。对于生育多胞胎的,其每年的育儿假不按子女数量叠加享受。国家法定休假日不计入育儿假。
独生子女父母护理假:
独生子女父母年满60周岁后患病住院期间,独生子女每年享受5天的带薪护理假。国家法定休假日不计入独生子女父母护理假。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二十五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第五十五条 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下列各项:
(一)生育的医疗费用;
(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第五十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
(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育儿补贴政策
主要的育儿补贴主要包括:
1、女职工生育有生育险,产前检查、分娩等都可以进行报销,正常情况下,个人只需要支出一小部分即可;
2、在产假期间,只要满足生育津贴的领取条件,还可以每月领取生育津贴,减轻育儿开支负担。
近期三胎政策不断开放,目前中共中央只出台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为贯彻这一决定,四川省攀枝花市出台了《关于促进人力资源聚集的十六条政策措施》,其中提到了育儿补贴。
目前中共中央只出台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为贯彻这一决定,四川省攀枝花市出台了《关于促进人力资源聚集的十六条政策措施》,其中提到了育儿补贴。政策主要涉及聚集高层次人才来攀发展、支持创新创业人才在攀发展、鼓励大中专及以上毕业生和技能人才来攀工作、健全人力资源服务保障机制四个方面。
扩展资料
根据《关于促进人力资源聚集的十六条政策措施》
13.对在我市乡镇卫生院及以上医疗保健机构分娩的攀枝花户籍产妇,提供住院分娩免费服务,符合医保报销外的资金纳入市级财政预算。对按政策生育第二个及以上孩子的攀枝花户籍家庭,每月每孩发放500元育儿补贴金,直至孩子3岁。在用人单位、产业园区等单独或联合设置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为职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牵头执行单位:市卫生健康委)
14.对所有来攀就业、发展、定居人员的子女,给予和攀枝花户籍学生同等的在攀就学政策待遇。(牵头执行单位:市教育和体育局)
16.为在攀就读的非攀枝花籍中小学生提供返家、返校“点对点”定制客运服务,市级财政将5折优惠的补贴金纳入非攀枝花籍中小学生教育补助经费补贴给教育部门,统筹返还学生。(牵头执行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教育和体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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