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外结婚离婚(在国外结婚离婚的狠角色)

时间:2022-09-30 阅读:12 评论:0 作者:悠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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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婚姻如何办离婚

跨国婚姻指婚姻超越了国界以及不同国家的人之间所结成的婚姻关系。如遇到跨国婚姻离婚,应如何办理呢?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在国内登记结婚的夫妻,因各种原因一方出国后,在国外不能回国,即使夫妻两人就离婚已能达成一致意见,也不能通过民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只能通过法院解决婚姻关系。异国夫妇离婚,既可以在我国起诉,也可以在会受理此离婚案件的外国起诉。双方要求在我国境外离婚的,当地法院是否受理,由该法院依法决定。双方要求在我国境内离婚的,应由国内一方住所地法院管辖,根据相关涉外婚姻规定和《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向有关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具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可受理此类离婚诉讼。

【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夫妻一方在国外怎么办理离婚

法律分析:可以诉讼离婚。中国夫妇一方居住在国外(包括出国探亲、考察和学习),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要求离婚,均应向国内的一方户籍所在地或居所地法院起诉。

如国外的丈夫(妻子),向其现居住地法院起诉,妻子(丈夫)根据情况准备采取必要的法律步骤时,由我国驻外使领馆给予必要的协助。

(一)双方协商一致

国外一方,委托国内的朋友或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代为诉讼。需填写固定格式的授权委托书、离婚意见书、写好的授权委托书、离婚意见书需经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

与此同时,国内一方向其所在地的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可在诉状上写明已基本就离婚问题协商一致的事实,以求得法院及早开庭,迅速、快捷地解决。(二)双方不能协商一致

国内一方向法院提起。提交、原告身份证、对方国外的住址,以及其他相关证据。

法院审查立案后,一般会询问原告是否能与被告达成协议事宜,若不能,或被告杳无音信,法院会一级级将诉讼文书转到外交部,通过“外交途径”等方式送达。可能会出现两种情况:

其一:对方收到法院传票后,作出答辩,法院择日开庭,裁决是否判离其二:对不在我国领域内居住的被告,法院经用公告方式送达诉状或传唤,公告期满不应诉,法院缺席判决后,仍应将裁判文书公告送达。自公告送达裁判文书满6个月的次日起,经过30日的上诉期当事人没有上诉的,一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常,如果是缺席判决,法院一般仅就人身关系作出裁决,而对于财产部分,一般不予处理。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十五条 男女双方在中国登记结婚后,一方出国,另一方仍居住在国内的,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并对子女抚养、财产处理达成协议,国外一方可以回国的,双方仍可共同到国内一方户籍所在地或出国人员出国前的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离婚登记。按照法律规定,若在国外一方不能亲自回国办理离婚手续,则不能采取协议离婚的方式办理离婚手续,只能通过诉讼方式离婚。

跨国婚姻如何办理离婚手续?

跨国婚姻离婚的程序如下: 1、协议离婚的,在双方协商一致后携带离婚协议书等证件到国内一方的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 2、诉讼离婚的,国内一方向其住所地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提交相关的证件。法院受理后会进行调解,若夫妻感情破裂,则准予离婚。 3、若双方外国办理离婚登记或诉讼离婚的,按照外国法律规定。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协议离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的,适用办理离婚手续机构所在地法律。 第二十七条规定,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律。 法律依据: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六条 协议离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的,适用办理离婚手续机构所在地法律。 第二十七条 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律。

我老公在国外我俩怎么办理离婚?

在我国,离婚有两种途径:协议离婚与诉讼离婚。

如果双方选择协议离婚,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双方可共同到国内一方户籍所在地或出国一方出国前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离婚登记,按照现行规定办理完离婚登记后双方即视为离婚状态。

如果双方选择诉讼离婚,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在国内的一方可以向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起诉时需要提交离婚起诉状、原告身份证、结婚证及被告在国外的住址。根据《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以及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外交部等的相关规定,受理案件的基层法院会将需要送达的法律文书呈递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收到文件后将通过外交途径向被告进行送达。被告收到后如果应诉答辩,则受理案件的基层法院即可开庭审理;若无法成功送达给被告,或被告不应诉、不答辩,则法院会缺席判决。但是在这种情况下,法院一般只能处理双方的婚姻关系、子女抚养问题,而无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只能待在国外的一方回国后,双方再就财产分割进行协商,或一方起诉离婚后财产纠纷、对财产进行正式分割。

在配偶身在国外的情况下,双方很难进行离婚诉讼,即便诉讼离婚也会耗费较长时间。因此建议国内一方尽量在配偶出国前或回国后再协商离婚事宜或起诉离婚。若配偶已经出国,则应尽量留意对方在国外的居住地址、联系方式等等,以便国内法院对其送达法律文书、顺利诉讼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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