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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结离婚”获取拆迁补偿杭州17人涉诈骗被刑拘了?
17日从杭州市西湖区公安分局获悉,日前,该局在西湖区转塘街道抓获涉嫌以非法获取拆迁补偿款及安置房屋面积为目的、采取“假结婚”、“假离婚”等方式进行诈骗的嫌疑人共30名。其中,刑事拘留17人,取保候审8人,训诫5人。
据介绍,近年,杭州全面推进城中村改造,不少城中村改造涉及居民拆迁。有个别人将征迁当成了“发财之道”,通过“假结婚”“假离婚”等不当手段利用国家法律或政策,骗取国家的拆迁补偿款和安置房。家住杭州西湖区转塘街道的一对夫妻骆某和方某,就是其中典型的案例。
2005年,转塘街道某项目拆迁。骆某和妻子方某的住房也在搬迁范围。按当时的搬迁政策,骆某、方某以及女儿一共可以得到200平方米的补偿面积。本来,一家人可以在新家里幸福地生活,但夫妻俩听说了一种发财的路子——可以假结婚或者假离婚,多获一些拆迁补偿。
2011年,骆某和方某离婚了,当时离婚的理由是“感情问题”。到了2015年1月,夫妻俩知道原先的拆迁项目即将截止安置,于是打算分别找人结婚,这样可以增加回迁安置人口,多拿安置补偿。经人介绍,他们认识了安徽的一对夫妻。骆某和方某表示,拆迁所有的补偿都归自己所有,但是许诺可以给对方一笔好处费。谈妥之后,两对夫妻相互结婚。由于增加了2个安置人口,他们也获得了更多的安置面积和过渡费,总价值116万余元。拿到房和钱后,当年底,骆某、方某就和对方离了婚,并分别给了两人10万元的好处费。
2017年初,转塘街道联合公安部门对历年拆迁安置信息进行“回头看”比对时发现,骆某和方某的婚姻情况存在异常。公安部门随即立案侦查,3月4日,骆某和方某被警方抓获,此后那对安徽夫妻也落网。7月,骆某、方某及涉事安徽夫妻等4人,被检察机关以诈骗罪提起公诉。
7月14日,杭州西湖警方集结巡特警及六个派出所上百名警力,对转塘街道辖区内涉嫌以非法获取拆迁补偿款及安置房屋面积为目的、采取“假结婚”“假离婚”等方式进行诈骗的嫌疑人进行集中抓捕,当天共抓获30名犯罪嫌疑人。
据警方介绍,所谓的“假结婚”“假离婚”是指不以结婚、离婚为真实目的而进行的结婚、离婚。在征迁过程中,不少人抓住拆迁政策的漏洞,为分得更多的拆迁款和安置房而选择“假结婚”“假离婚”。在刑法上,决定这一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罪的关键,是其行为是否符合刑法所规定的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如“骆某和方某案件”中,两对夫妻希望通过“假结婚”获得更多的安置补偿,获得了他们本来不应该获得的财物,即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其行为已涉嫌构成诈骗罪。
这样的案例太多了,看来杭州市动真个的了,就应该给这些投机钻营的人严厉打击,让他们得不偿失才会教育后面的人。
我女朋友和别人真领证假结婚骗取拆迁款,几个月后我才知道。我们一直生活在一起,请问她这违法吗?
于行为本身假结婚骗取安置房判刑,确实属于违法行为。
女朋友用假结婚骗取拆迁款假结婚骗取安置房判刑,这本来就是一种违法的做法,如果在政策上真正的知道假结婚骗取安置房判刑了女朋友的这个做法,这就是一种欺骗的行为,而这种欺骗的行为,法律上会得到一定认可的。因此于法律的层面而言,还是应该有所必要的了解,严格遵守法律法规。
法律意识的重要性
法律意识同人们的世界观、伦理道德观等有密切联系,具有强烈的阶级性。不同阶级的法律意识各不相同。在阶级社会中,没有全社会统一的法律意识。
法律意识是公民理解、尊重、执行和维护社会主义法律规范的重要保证,公民的遵纪守法行为不会自然产生,而是在一定法制观念,法律意识的指导下实现的,具备了社会主义法律意识,就会做到不仅不犯法,而且能积极维护法律的尊严。
假结婚骗取安置房犯法吗
结婚没有假的。
领取了结婚证,就是法律上认可的夫妻关系。
分配安置房是理所当然的。
一般诈骗安置房判刑多久?
一般诈骗 安置房 判刑多久? 根据实际的情况来进行判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 诈骗罪 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侵犯对象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其对象,也应排除金融机构的贷款。因本法已于第一百九十三条特别规定了 贷款诈骗罪 。 通常认为,该罪的基本构造为:行为人以不法所有为目的实施欺诈行为→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受到财产上的损失。 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有些犯罪活动,虽然也使用某些欺骗手段,甚至也追求某些非法经济利益,但因其侵犯的客体不是或者不限于公私财产所有权。所以,不构成诈骗罪。例如:拐卖妇女、儿童的,属于侵犯人身权利罪。 诈骗罪侵犯的对象,仅限于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而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其对象,也应排除金融机构的贷款。因刑法已于第193条特别规定了贷款诈骗罪。 客观要件 本罪往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 首先,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欺诈行为从形式上说包括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二者从实质上说都是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欺诈行为的内容是,在具体状况下,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作出行为人所希望的财产处分。因此不管是虚构、隐瞒过去的事实,还是当下的事实与将来的事实,只要具有上述内容的,就是一种欺诈行为。如果欺诈内容不是使他们作出财产处分的,则不是诈骗罪的欺诈行为。欺诈行为必须达到使一般人能够产生错误认识的程度,对自己出卖的商品进行夸张,没有超出社会容忍范围的,不是欺诈行为。欺诈行为的手段、方法没有限制,既可以是语言欺诈,也可以是动作欺诈(欺诈行为本身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即有告知某种事实的义务,但不履行这种义务,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或者继续陷入错误认识),行为人利用这种认识错误取得财产的,也是欺诈行为。根据刑法第300条规定,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骗取财物的以诈骗罪论处。 其次,欺诈行为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对方产生错误认识是行为人的欺诈行为所致,即使对方在判断上有一定的错误,也不妨碍欺诈行为的成立。在欺诈行为与对方处分财产之间,必须介入对方的错误认识。如果对方不是因欺诈行为产生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就不成立诈骗罪。欺诈行为的对方只要求是具有处分财产的权限或者地位的人,不要求一定是财物的所有人或占有人。行为人以提起民事 诉讼 为手段,提供虚假的陈述、提出虚伪的 证据 ,使法院作出有利于自己的判决,从而获得财产的行为,称为诉讼欺诈,但不成立诈骗罪(详见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2002年10月14日《关于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 再次,成立诈骗罪要求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之后作出财产处分。财产处分包括处分行为与处分意思,作出这样的要求是为了区分诈骗罪与 盗窃罪 。处分财产表现为直接交付财产,或者承诺行为人取得财产,或者承诺转移财产性利益。行为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他人放弃财物,行为人拾取该财物的,也应以诈骗罪论处。但是,向自动售货机中投入类似硬币的金属片,从而取得售货机内的商品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只能成立盗窃罪。 最后,欺诈行为使被害人处分财产后,行为人便获得财产,从而使被害人的财产受到损害。根据刑法第266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才构成犯罪。根据2010年11月2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监察委员会第49次会议通过最新司法解释,诈骗罪的数额较大,以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为起点。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也应当定罪并依法处罚。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诈骗罪并不限于骗取有体物,还包括骗取无形物与财产性利益。根据刑法第2l0条的有关规定,使用欺骗手段骗取 增值税 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门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成立诈骗罪。 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 刑事责任年龄 、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综合上面所说的,诈骗罪对于我们来说是特别可怕的,会以各种方式来欺骗别人,诈骗罪不管是诈骗的什么东西,最后都要以市值的价格来计算出金额,再来以金额来定罪,所以,作为我们公民不要想着用违法的行为来得到钱财,这样法律是不会放过一个犯了罪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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