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之前遗嘱(遗嘱需要结婚证吗)

时间:2022-09-21 阅读:12 评论:0 作者:悠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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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律师关于婚前财产和遗嘱的问题?

房子是用拆迁款建设的,并且建成在结婚之前,所以房屋所有权原则上属于你父亲的婚前财产。2810年的宅基地权证仅仅是对于原有房屋建筑所占有房基地的权属确认,并非新取得的财产,因此也不是婚内共同财产。

你父亲可以将该房产立遗嘱。眼睛失明情况下,可以订立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公证遗嘱。为了稳妥,避免纠纷,建议办理公证遗嘱。

遗嘱立在婚前和婚后有什么区别?

夫妻个人财产是指依法或依当事人约定,夫妻婚后各自保留的一定范围内的个人所有财产。一般包括法定个人财产与约定个人财产,具体而言,包括婚前财产与婚后财产。所以在婚前或婚后立遗嘱是无区别的。

遗嘱是指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理, 并于创立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

第三章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十六条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第十七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十八条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继承人、受遗赠人;

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第十九条 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第二十条 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第二十一条 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遗产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 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个人财产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遗嘱

河南小伙娶了皇帝老婆为妻,临终前留下遗嘱,留下了什么遗言?

自知者不怨人,知命者不怨天。——荀子

古代皇帝都是九五至尊,天下共主,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利。中国历史上一共有500多位皇帝,其中最悲凉的皇帝莫过于末代皇帝爱新觉罗溥仪。

历史上河南一位幸运的小伙子就娶了溥仪的老婆文绣为妻,两人在后半生相依为命,恩爱度日。这个最幸运的小伙就是刘振东,在临终前他对他朋友说了一句话,这句话让人哭笑不得。

与皇帝离婚的皇妃

文绣出生于镶黄旗的贵族家庭,在家族的帮助下,1921年成为了末代皇帝溥仪的皇妃。文绣性格内向,不善言谈。她十分反对溥仪与日本人勾结,经常劝说溥仪,溥仪非但没听文绣的话反而对文绣愈加反感。

文绣的朋友看到她悲难的处境时,就告诉她如今已经是民国时代,他不再是皇上,可以请律师离婚。文绣听了姐妹们的劝说她内心泛起了波澜,于是就找了一个洋人律师代写了律师函。

在准备充分之后,就向溥仪提出了离婚。当时外界舆论声势十分浩大,多家报刊都进行登报宣传。

溥仪在看到文绣的离婚请求,也十分震惊。他从未想过自己作为皇帝有一天会被自己的妻子状告法庭。

当时外界对这件事评论不一,有很多人对文绣进行了攻击。当时文绣表示结婚那么多年,到现在她经常受到虐待,她只是想拥有一个平等的人权而已。

最终这一场举国震惊的“刀妃革命”。在文绣的坚持之下,终于顺利与溥仪离婚,她也成为第1个与皇帝离婚的皇妃。

离婚后的文绣原本想回到北京城与母亲一起生活,然而母亲一早就离世了,之前的房子也被族人变卖。她根本就没有地方可去,无奈之下,只好租了一个房子,恢复了以前上学的名字传玉芳,并在一个小学里当一名教师。

再婚对象的选择

在当教师没多久,她的身份就被其她人所知道,很多好事之人前来观看,极大的影响了文绣的工作生活,她只好与妹妹隐居起来,用溥仪给的赡养费买了一座小院。

随着国家动荡不安,溥仪之前给的赡养费也开始花光了。她只好将住的地方卖掉,另外租了一个较小的院子,为了维持生计,做起了桃花工。

那时候的文绣已经成为极普通的劳动妇女,收入勉强维持支出,但同时还得忍受来自地头蛇的欺辱。

很多好心人都觉得文绣一个人生活太辛苦了,想让她改嫁。文绣对于再婚这件事情并不排斥,她也想找一个人能够相互扶持。

她对未来丈夫的要求只有一点,那便是专一,她希望能够得到丈夫真诚的爱。如果没有这样的人,她宁愿孤身到死。

抗日战争胜利之后,文绣已经36岁,周围很多人都替她说媒,甚至有的男士毛遂自荐。然而对于这些络绎不绝的人,文绣却始终不愿屈就。

后来文绣来到了报社工作,想与她成婚的人还是络绎不绝,文绣本人也开始动了心,当时离婚的时候溥仪提出了一个规定,那就是不得再婚。

但如今时代不同,文绣也认为没必要守着那一条不成文的规矩,最终社长张明伟推荐一位40岁的国民党军官刘振东。

刘振东出生于河南,17岁时就加入了部队,作战英勇,为人忠厚老实,在22岁就当上了上校。由于一直奋战在战场上,也没有考虑终身大事。如今国已平,家已定,也该有一个人帮忙操持家务了。

步入婚姻殿堂

文绣在这场婚事上十分谨慎,虽然她已人到中年,但她对自己的终身大事却不愿将就。两人接触之后,刘振东才了解了文绣的遭遇,对于文绣的过去很是同情。文绣对于刘振东的直爽耐心,忠诚,十分满意。

两人花了5个多月的时间相互了解,开始谈起了恋爱。虽然刘振东没有高学历,收入也不算多,但文绣并没有嫌弃他。

在商议结婚之前,刘振东就将自己这些年来所积攒的积蓄全部交给了文绣。让文绣拿这些钱来购买衣物用品,筹备婚礼宴席。1947年夏天,刘振东和文绣在北京一家有名气的酒楼里摆了宴席,举行婚礼。

两个幸运的人

两人成婚之后,刘振东就在北平西城租了三间平房,购买了新家具。为了能够让文绣享受生活,他还雇佣了一个老年女仆,专门做饭打杂。文绣也辞去了报刊的工作,安心待在家中,成为了全职太太。

文绣十分喜欢这样平静的生活,有着一个宁静的家,一个嘘寒问暖的丈夫,她很是满足。但她不喜欢别人向她问起宫里的往事。

结婚之后,她每天都在家中操持家务,不愿出门。有闲暇的时间就在家里看看书写写字。当兴致来时,还会唱上几段戏。

文绣梳起了时髦的卷发,穿上新式旗袍与丈夫一块去看看戏,下馆子。两个人的生活平淡而又普通,婚姻生活中难免会有拌嘴。

但毕竟两个都已经年过半百的人,对对方也有了更大的包容性,总体来说夫妻二人感情和睦。

后来刘振东退役,用这些年积攒的积蓄购买了8辆平板车用来出租。由于夫妻二人性格温顺,作为邻里关系都不错,租车生意也十分兴隆。

1953年,文绣心肌梗塞去世,享年44岁。文绣去世了之后刘振东就独自一个人生活,没有再婚的打算。

1966年,刘振东在孤独生活了13年后,因病离开了这个世界。在他临终时,陪伴在他身旁的是他的两位好友,当时他对两位好友说道:“我这辈子能抢了皇帝的老婆,值当……”。两位好友听完之后都哭笑不得。

刘振东能娶皇帝的皇妃无疑是最幸运的,但实际上真正幸运的是文绣能嫁给刘振东这样一心一意过日子的男人。现实给了这个可怜的女子,关上了所有的大门,却给她开了一扇独一无二的窗户。

遗嘱怎么写????

(1)自书遗嘱:《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自书遗嘱要求立遗嘱人自己亲笔写,写完之后签上自己的名义并注明年月日。

反言之,不是自己亲笔书写的、写完没签名、没有注明年月日等都可能导致自书遗嘱的效力受到质疑或否定。

自书遗嘱一般不建议进行涂改或增删,可以选择打印方式作参考,再亲笔抄写避免涂改。

自书遗嘱订立后如有需要进行调整和变更的,应另行订立遗嘱,不宜在原遗嘱上删改,重新订立的遗嘱建议注明第几份,以及与之前遗嘱冲突的情况,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遗嘱一般由立遗嘱人自行保管,也可以交信任的人进行保管。

(2)代书遗嘱:《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要有两个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其中一个见证人代书、签名,另一位见证人签名,此外还需要遗嘱人签名,立遗嘱人和见证人均需要注明签名的年月日。

《民法典》实施后,代书方式可以是代书人亲笔书写或采取打印方式,为了便于继承纠纷中遗嘱真实性的认定,建议代书方式首选亲笔书写。

代书遗嘱要求比较严格,建议慎用代书遗嘱。

(3)打印遗嘱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打印遗嘱是《民法典》新增的遗嘱类型,要求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应当由立遗嘱人亲自打印形成,打印后由遗嘱人和见证人在遗嘱的每一页均签名、注明年月日。

遗嘱的真实性是遗嘱效力认定的前提,建议订立打印遗嘱时全程录音录像。

(4)录音录像遗嘱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规定:“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录音录像遗嘱应当采用专业录音录像设备,应有两名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录音录像遗嘱中应看到遗嘱人和见证人,遗嘱人和见证人也可以在录音录像遗嘱中介绍自己的姓名并说明录音录像遗嘱形成的年月日。

录音录像遗嘱的载体是录制设备,将录音录像遗嘱拷贝到电脑或其他载体上即为复制,建议采取录音录像订立的遗嘱要保管好录制设备,同时不要将录音录像遗嘱的原始资料随意删除。

(5)口头遗嘱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

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口头遗嘱一般是在极端情况下,即危急情况下才能使用,且应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

危急情况消除以后,能够采取书面或者录音录像等其他形式订立遗嘱的,口头遗嘱无效。

(6)公证遗嘱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规定:“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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