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拆迁假结婚(为拆迁假结婚能起诉吗)

时间:2022-12-23 阅读:9 评论:0 作者:悠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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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结(离)婚而获取拆迁补偿款,关你诈骗罪什么事?

新闻背景

7月14日上午,西湖警方在西湖转塘地区抓获涉嫌以非法获取拆迁补偿款及安置房屋面积为目的、采取“假结婚”、“假离婚”等方式进行诈骗的嫌疑人共30人,目前已刑事拘留17人,取保候审8人,训诫5人。其中一对夫妻骆某和方某,以及与其二人分别假结婚的安徽夫妻,也不幸落网。

当然,该新闻却不为先例,笔者通过网络检索,发现在今年的4月27日,长沙县法院就曾审理过一起诈骗案件,该案中彭某与妻子先假离婚,然后分别与当地居民假结婚,这样就变成了拆迁户,多了几个拆迁补偿的名额,夫妻共骗得拆迁补偿款共计488400元,最终彭某被长沙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犯诈骗罪,该案的判决结果,暂无法搜寻得到。

说实话,笔者一还没结婚,二无房可拆,对于此等绞尽脑汁,将婚姻视为儿戏,并对拆迁补偿款极其负责的“假结(离)婚”的行径,理应嗤之以鼻的,但法律人的直觉告诉自己: 法律可不是儿戏,办案机关也不能绞尽脑汁地“瞎搞”!。

放眼全国,在征迁过程中,不少人为了分得更多的拆迁款和安置房而选择“假结婚”、“假离婚”,此现象该是由来已久,杭州西湖转塘的骆某夫妇不是首例。根据笔者搜寻到的信息,该案也不是以诈骗罪予以刑事追究的首例。

法律评析

那么,问题来了——为假结(离)婚而获取拆迁补偿款的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罪?笔者认为,严格从法律适用上来看,苛以诈骗之罪,实为不妥。本案中若要认定涉案夫妻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则需要证成:在获取拆迁补偿款的过程中,有通过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了相应的补偿款。

根据诈骗罪的犯罪构成,其在客观方面的逻辑结构为: 行为人实施欺诈行为——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物——行为人取得财物——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 乍眼一看,骆某夫妇等人通过假结婚骗取拆迁补偿安置款的行为,完全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可是,真的是这样的吗?

按照公安机关的说法(可能骆某等两夫妻也是这个说法),他们的离婚与结婚都是假的,系“假离(结)婚”。换言之,他们虚构了离婚、结婚这一事实,即存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行为。

但是笔者想问,与之相对的“事实”是什么?与之相对的“真相”又是什么?显然,骆某等两夫妻按照法定流程走完离婚的程序,并依法再次走完结婚的法定程序,也拿到了法律认可的“离婚证”和“结婚证”,且该两个证都是法定机关颁发,不存在伪造,也不存在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情形,意味着只要办理了离婚、结婚手续,法律就承认其法律效果,即骆某等两夫妻均实现了真实的离婚以及真实的结婚。那“事实”就是离婚为实,结婚为实。故不存在虚构离婚、结婚这一事实,即不存在虚构事实的行为。

那本案有无隐瞒真相?如前所述,双方结、离婚无须考虑其真实目的,法律也并未为双方结、离婚的真实目的设限,在不违背婚姻法相关规定的情形下,目的非法性并不影响依程序结、离婚的合法有效性。所以,本案中的“真相”亦是离婚为真,结婚为真。骆某等两夫妻,离婚后再结婚的目的无须向他人告知,也非获取拆迁补偿款的必要义务,故也不存在隐瞒真相的情形。

要满足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那就意味着补偿款的发放部门(政府)陷入错误认识,即政府基于离婚证和结婚证,错误地认为对方是真的离婚,是真的结婚。通俗点说,就是政府部门对政府某部门发放的结、离婚证错误地认为是真实的、有效的。很搞笑但且难以认定!如此则意味着政府部门,在根据结婚证发放拆迁补偿款的进程中,还需要进行结、离婚真实目的的深入调查,即“合格结、离婚审查”。需要对那部分不以结婚、离婚为真实目的的人群进行剔除?依然搞笑!所以说白了,只要结、离婚证件是真实有效的,政府部门据此发放补偿款那就不存在被骗,那诈骗罪也就无从谈起。

其三,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的原因要素系虚构的事实或隐瞒的真相,在虚构的事实或隐瞒的真相不存在的前提下,则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这一要件便无法满足,进而后续错误认识下的处分财物行为则无从谈起,即使使得政府部门遭受财物损失,由于诈骗罪客观方面逻辑结构的断裂,便使得诈骗罪难以成立。

鉴上,通过假结(离)婚而获取拆迁补偿款,虽目的不法、手段不德,但无奈这只是钻了国家政策的空子,而无需动用刑法大棒以威杀。

文末吐槽

今年来,诈骗罪呈现蔓延扩张之势,该案中又见诈骗罪的“神出没”,社会是要进入诈骗罪的“清算”之期?莫非,在骗子种类繁多,傻子明显不够用的“窘境”下,需要通过诈骗罪的“神助攻”来保持动态平衡?不可理喻!

为了多拿拆迁款,办假离婚和假结婚,这种行为违法吗?

结婚和离婚没有假的。法律上办为拆迁假结婚了离婚手续就是真离婚。至于离婚的目的是为了多拿拆迁款为拆迁假结婚,这个不算违法。但是风险就在这里为拆迁假结婚,拿了拆迁款以后假如不复婚,那么对于其中一方来说,就要考虑值不值得。

女子为拆迁多获补偿假结婚,现男方拒绝离婚,这可怎么办?

上海市的褚女士所居住地房屋在拆迁,按照拆迁政策,依家庭人口进行拆迁补偿;褚女士与胡先生商量:胡先生与其妻子离婚,然后与褚女士“假结婚”,领取结婚证以盼获得更多补偿;褚女士承诺先给胡先生一万元手续费,后期如果获得更多补偿,再行给胡先生十四万元“好处费”,且向胡先生出具书面“承诺书”;胡先生拿到前期褚女士给其的一万元手续费后,与妻子离婚,且与褚女士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褚女士与胡先生领取结婚证后,不足二十天,褚女士表示无法多领取补偿款,要求办理离婚证;胡先生并没有拿到十四万“好处费”,其怀疑褚女士持结婚证已经办理了相关拆迁补偿手续,离婚后肯定不会按承诺给其“好处费”;故拒绝离婚!因胡先生拒绝前往民政部门办理离婚证,褚女士将胡先生诉讼至法院,主张胡先生与其系“假结婚”为无效婚姻!要求法院判令男女双方离婚!

(那么胡先生与褚女士之间的婚姻是否为无效婚姻?法院将如何裁判此案?以下前法官侯律师通过,引经据典,旁征博引为您分析案例,等不急的小伙请直拉文尾获取正确答案。)

法盾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八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由我国婚姻法可以明确看出:

男女双方自愿在婚姻登记机构办理结婚手续,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为合法婚姻关系受到法律保护;我国婚姻法规定了四种无效婚姻,除这四种无效婚姻外,没有其他法定无效婚姻(被胁迫结婚属于可撤销婚姻,在此不讨论)!总之,我国法律对于婚姻关系的缔结,只考察形式要件,并不对为何结婚或者结婚的目的做出评判和审查!法院判决离婚一般依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来进行离婚标准评判,如果不满足一般第一次诉讼不会准予男女双方离婚!

法院裁判

褚女士第一次诉讼到法院主张离婚,法院经过调解,并没有准予双方离婚;褚女士六个月后,再次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

男女双方在婚前没有产生感情,婚后亦无共同生活,女方再次诉讼到法院要求离婚,证明男女双方没有产生夫妻感情的希望;另考虑到,男女双方结婚的目的是为了获得更多补偿款,此种行为有背公序良俗,对于女方请求离婚的诉请予以支持;女方要求男方返还其一万元手续费的请求,因是婚前行为,且具体法律关系不清晰,法院不予支持;男方主张的赔偿精神损失和其他损失的请求,因没有提供相应证据,法院不予支持;

胡先生表示:其将收集证据,如果能够证实,褚女士持结婚证多领取了补偿款,那么其将再次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要求分割这部分补偿款!

法盾评析

我国关于婚姻的效力,只有婚姻法第十条以及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除此并没有其他婚姻无效的规定!婚姻登记的原因和目的均不是婚姻无效的理由,因此,我们民间因购房、拆迁、出国等办理的假结婚,在法律层面缔结的都是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假结婚的“合同”往往不受法律保护,因为其签订的初衷是有违我国民法关于公序良俗相关规定的,如果对方违约,即使起诉致法院也很难受到法院的支持;随着国家相关政策的完善,假结婚行为也很难再有漏洞可钻,如果一旦被查实,可能达不到假结婚的目的,反而造成原有婚姻的种种麻烦,如原婚姻关系的财产等问题。在某些国家,进行假结婚行为甚至可能触犯刑事规范,后果严重的会坐牢;

真领证假结婚分拆迁房判刑吗

法律分析:假结婚分房子不犯法。以分割房产为目的的假结婚为拆迁假结婚,是指一方以取得分房资格为目的而与有分房资格的异性登记结婚,但双方之间并不行使夫妻权利和义务。但如果被发现为拆迁假结婚了,就属于诈骗行为,诈骗金额在三千元以上的,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为拆迁假结婚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假结婚骗取拆迁补偿款构成什么罪

法律解析为拆迁假结婚

是指利用虚假文件为拆迁假结婚,捏造事实等手段为拆迁假结婚,签订 拆迁补偿合同 为拆迁假结婚,常见构成 合同诈骗罪 。是指 合同一方当事人 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从而与之签订或履行合同的行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 诈骗公私财物 ,数额较大的,处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为拆迁假结婚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 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 诈骗刑事案件 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1年4月8日起施行)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和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与“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第十九条第一款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假结婚骗拆迁款犯法吗

一般不认为犯罪,因为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以骗取财产,而结婚证、离婚证是真的,难谓虚构事实。换言之,手段是真,即非诈骗。也有一种意见认为,即使结婚证、离婚证是真的,也构成诈骗,因为从整体来看,是双方串通,以虚假方式获取证件,是无效的,所以证件形式是真的,实质是假的,不过是诈骗道具而已。本次起诉,即是基于此思路。窃以为,假离婚此类案件,一般难以定罪。因为定罪的前提,首先要撤销结婚证、离婚证,以证明是假结婚、假离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五)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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