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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知道谭嗣的故事????
谭嗣同(1865年3月10日~1898年9月28日),字复生,号壮飞,又号华相众生、东海褰冥氏、廖天一阁主等。汉族,湖南浏阳人,清末巡抚谭继洵之子,出生于甘肃 武威。善文章,好任侠,长于剑术。著名维新派人物。北京半截胡同41号是他在朝为官时的故居,也是在这里被清政府逮捕.1898年参加戊戌变法,变法失败后,于1898年9月28日在北京宣武门外的菜市口刑场英勇就义。同时被害的维新人士还有林旭、杨深秀、刘光第、杨锐、康广仁。六人并称“戊戌六君子”。代表著作《仁学》,后人将其著作编为《谭嗣同全集》。
其候刑时,据说曾题诗:"望门投止思张俭,忍死须臾待杜根。我自横刀向天笑,去留肝胆两昆仑。"还据说这首诗被谭嗣同“篡改”过,原诗为:“望门投趾怜张俭,直谏陈书待杜根。手掷欧刀仰天笑, 留将公罪后人论。”剑胆琴心谭嗣同
在浏阳乃至中国的历史上,维新志士谭嗣同都是一个顶天立地的伟丈夫,他为戊戌变法慷慨赴义的壮举感召日月。但很多人都不知道,谭嗣同从少年时代起,就有“剑胆琴心”的雅号。 在才常路的“谭烈士专祠”里,曾经有一幅谭嗣同摄于南京的照片,那年他32岁,外穿月白色长衫,内着玄色武士装,左手叉腰,右手持剑,浓眉俊目,闪闪似电,有一种立如山岳、傲视死神的凛然正气。谭嗣同短暂的一生中,两剑三琴陪伴他度过了不少苍茫岁月。
剑是英雄胆 1865年,谭嗣同出生在京城,当时其父谭继洵在京城为官。谭嗣同自小心胸坦荡,为人仗义,颇仰慕古代侠士,于是12岁时开始随“通臂猿”胡七与“义侠”大刀王五学剑习武,当时与他形影不离的是一把“七星剑”。13岁时,谭嗣同第一次回到家乡浏阳,“大夫第”幽深的庭院里,他三更灯火读书,闻鸡起舞击剑。市文化馆潘信之老师在约百年后曾亲眼见过那把“七星剑”,剑身较长,上面镶嵌有7颗铜星,呈北斗七星状布列。大约在20岁左右的10年间,谭嗣同游历了黄河上下、大江南北。“七星剑”是他旅途的忠实伴侣,伴随着他壮游祖国山河,行程8万余里,足迹遍布13省,结交义士,拜访名家,大开眼界。特别是有一次谭嗣同仗剑策马射猎,7昼夜行程1700多里,虽遇“髀肉狼藉”,但他仍然“怡然自乐”。壮游期间,谭嗣同意外地从两个极其偏远的地方,得到了他平生最崇敬的人物文天祥的两件旧物:“蕉雨琴”与“凤矩剑”,对这两件宝物他珍爱如命。从此,他将“七星剑”留在“大夫第”,将“凤矩剑”随身佩带,寸步不离。
琴即英雄魄 中国古代文人修养讲究“琴、棋、书、画”四艺,更以琴列为其首,历史上许多著名的思想家、艺术家,如孔子、蔡邕、嵇康都以弹琴名世。谭嗣同也不例外,寂寥天地里,他舞剑抚琴潇洒一生。在“谭烈士专祠”展览厅里还有谭嗣同用过的“崩霆琴”的照片,琴身乌黑锃亮,楷书“崩霆”清晰可见。据史料记载,某年盛夏,谭家宅院两棵高约六丈的梧桐树被雷霆劈倒其中一棵,谭嗣同以梧桐残干,制成两架七弦琴,命名为“残雷”与“崩霆”,琴铭分别为“破天一声挥大斧,干断枝折皮骨腐。纵作良材遇已苦,遇已苦,呜咽哀鸣莽终古!”“雷经其始,我竟其工。是皆有益于琴而无益于桐。”而文天祥所留“蕉雨琴”的琴铭是“海沉沉,天寂寂,芭蕉雨,声何急。孤臣泪,不敢泣!”1898年谭嗣同应诏赴京变法,时年34岁,和夫人李闰分别时,除了赠以《戊戌北上留别内子》一诗,据说他们夫妇在别离前夜,还对弹“崩霆琴”与“残雷琴”依依惜别。北上时谭嗣同将“崩霆琴”与“残雷琴”以及“凤矩剑”带在了身边。多少年之后,不论是秋风飒飒还是春雨霏霏,在“大夫第”绕室徘徊,侧耳倾听,那屋宇栋梁间仿佛依然缭绕着他们那永不消逝的琴声!
血见英雄色 谭嗣同携带一剑二琴,为拯救中华民族于亡国灭种之难,北上京城准备一展变法强国宏愿,只可惜旧势力阴霾重重,“戊戌变法”百日而终。为唤起民众觉醒,谭嗣同舍身赴难,慷慨就义。本来谭嗣同有机会逃生,但在大刀王五等人劝他出逃时,他选择了流血,并将“凤矩剑”赠给了大刀王五,一代名器终不辱主。 “残雷琴”现藏于故宫博物馆,而“崩霆琴”从此不知下落。“残雷琴”长119.8cm,肩宽19.3cm,尾宽13cm,为落霞式,髹黑色光漆,背面轸池下方刻魏体书“残雷”,其下刻琴铭,款题“谭嗣同作”,腹款刻“光绪十六年浏阳谭嗣同复生甫监制”。光绪十六年为公元1890年,谭嗣同时年25岁(一说此琴制于谭嗣同16岁时)。不知何故此琴后来到了一个叫钱君宜的人手里,并由他于1952年将此琴捐献故宫博物馆。在谭嗣同的手下,七弦琴已不是一般文人雅士休闲遣兴之玩物,而是爱国志士剑戟交鸣的生命之歌。恰好在“崩霆”琴上有他肝胆相照的挚友唐才常的挽联句:“忍不携二十年刎颈交同赴泉台,漫赢将去楚孤臣箫声呜咽;甘永抛四百兆为奴种长埋地狱,只留得扶桑三杰剑气摩空。”谭嗣同在北京就义后,尚有“七星剑”、“蕉雨琴”等遗物留存其故居“大夫第”,被李闰悉心封存保管在阁楼之上。上世纪60年代,县文化馆对浏阳古乐进行抢救性保护,在征集古乐器时了解到,“土改”时谭家曾将部分谭嗣同遗物交由佃户谭某保管。当时在文化馆工作的潘信之老师说,工作人员多方辗转,终于找到了谭某,不但在那里找到了24根铜制凤箫,还找到了“七星剑”,但令人十分遗憾的是,谭某出于担心将谭嗣同遗物埋在了地下,“蕉雨琴”已经腐烂成为一堆木屑。“七星剑”由此被文化馆收藏,潘信之老师于1965年调到外地工作,1981年重回文化馆工作时却再也见不到那把“七星剑”了。通过多方打听,潘老师得知了“七星剑”遗失的过程:“文革”动荡中,县花鼓剧团造反派一头目闯进文化馆,拿走了“七星剑”,经常佩带在身招摇过市,用“七星剑”进行“文攻武斗”,很多人都看见。但潘老师找此人询问了几次,此人始终不承认拿走了“七星剑”,在谭嗣同手中叱咤风云的“七星剑”竟然就此不知下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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潭嗣同孩子是谁?
谭嗣同确实有儿子,但是去世了,此外再也没有后世。
根据记录李闰谭嗣同之间是有一个儿子的,从谭嗣同19岁结婚到33岁的时候去世,他和自己的妻子在一起的时间是很少的,大多数都是在外面奔走,据说两人刚刚在一起不久有一个小孩,没过周岁就死去了,此外再也没有孩子了。
虽然两人在一起的时间很少,但是李闰却很理解自己的丈夫,从来没有因为自己丈夫不能陪在自己的身边而抱怨,一直是支持自己的丈夫的。可是这种结果很难让人相信,谭嗣同自身的实力再加上当时的形势是不可能只有一个妻子的,毕竟当时还是清朝的天下。
谭嗣同当时一直忙着为创新而作斗争,自己的妻子一直在他的老家,根据现在的一些资料来看,他的妻子李闰是不赞成当时的有钱人纳妾的,她和谭嗣同在一起也受到了自己丈夫的影响,思想比较先进,同时她也比较的尊重自己的丈夫。而谭嗣同是很爱自己的妻子,所以这个根据是正确的,谭嗣同是有儿子,但是去世了,此外再也没有后世。
根据两人之间的感情,和后来谭嗣同妻子的几种死法得出,两人唯独有了自己的一个儿子去世之后,由于时常不在一起,所以谭嗣同并没有后代。
谁知道谭嗣的故事
1898年6月11日,光绪皇帝向全国颁布了"明定国是"诏书,中国近代史上轰轰烈烈的戊戌变法运动开始了。为了网罗天下英才,军机处两次拍电报催促谭嗣同火速进京。谭嗣同辞别了妻子李闰,踏上征途。途中,黄河两岸饿殍满地,哀鸿遍野的景象深深震动了谭嗣同,他更坚信只有变法才能救中国。与此同时,在颐和园的慈禧太后及心腹老臣们不动声色地把辅佐皇上变法、为皇上保荐人才的军机大臣翁同和撤了职,遣送回乡。提升荣禄为直隶总督兼北洋大臣,把持兵权,统摄北洋三军,给刚刚开始的变法维新一个警告和打击。谭嗣同到京后,马上受到光绪皇帝的召见。他横溢的才思和无畏的胆识备受皇上赞赏。光绪皇帝激动地授予他四品章京衔,命他在军机处供职,希望他成为中兴之臣。革新志士康有为、杨深秀、林旭、刘光第等在得月楼设宴为谭嗣同洗尘。他们烛下长谈,共谋维新大业。兵部侍郎袁世凯也前来拜访谭嗣同,并献五百两银子,对维新大业略表微衷。礼部尚书怀塔布扣押了主事王照奏请皇上游历东西各国的折子,革新志士抓住了这件事,奏请皇上,撤了礼部六堂官怀塔布、许应骙等。光绪皇帝依靠谭嗣同、康有为变法图强的决心,深深地震惊了以太后为首的封建专制势力。此时,谭嗣同、康有为等准备乘胜追击,奏请皇上开设懋勤殿,驾空昏庸老臣,实行朝钢独断。太后和荣禄也频频来往,密室共议。他们一面调动军队做好防范,一面筹划9月天津阅兵,准备到时废掉皇上。新旧两党的斗争达到白热化。在这关键时刻,光绪皇帝遭到太后的软禁,相知相爱的珍妃亦被打入冷宫。康有为、谭嗣同等了5天不见君面,只得到一道光绪设法传出来的要他们设法相救的特谕。他们当时都惊愕不已,束手无策。谭嗣同突然想到兵部侍郎袁世凯,决定孤注一掷,夜访法华寺,求助于袁世凯。看了皇上亲笔手谕,袁世凯万分震惊。他慷慨陈词发誓要效犬马之劳。但在打发下了谭嗣同后,袁世凯权衡利弊,最后,决定投靠太后,出卖了谭嗣同和维新大业。慈禧太后得到密报,连夜返回紫禁城,发动了震惊中外的戊戌政变,再度训政。除康有为、梁启超逃往国外外,革新志士纷纷被捕。谭嗣同谢绝了梁启超、日本友人及好友大刀王五的诚恳相救,决心以一死来惊醒黎民百姓。谭嗣同的爱妻突然来到了北京,没想到相聚竟是死别。残烛前,夫妻凄然把酒相对。谭嗣同等6位维新派志士被押往菜市口刑场。谭嗣同为无力回天而感叹,为死得其所而慰藉。他们把满腔热血喷洒在祖国的大地上
中国古代门第婚姻的历史演变
我国古代的婚姻制度,通过夏、商、周三代,尤其是通过周代,基本上建立与固定下来,而到了秦、汉时期,则有进一步的发展。
一、婚龄
古人是主张晚婚的,认为一定要等性功能健全和发育成熟才能结婚。上一章虽述及《黄帝内经·素问·上古天真论》说,女子二七天癸至,即十四岁始来月经;男子二八天癸至,即十六岁才开始遗精,如果这时“阴阳和”(即性交),则可能有子。但是这时性功能并未完全发育成熟,还没有进入合适的婚龄。女子要等到三
七二十一岁,始能“肾气平均,故真牙生而长极”;男子要等到三八二十四岁,才能“肾气平均,筋骨劲强,故真牙而长极”。所谓“肾气平均”,就是指性器官和性功能得到了均衡、正常的发展,性器官和性功能都比较成熟;所谓“真牙生而长极”,指人的最后一颗牙齿“尽头牙”长出,也表示人的身体已完全发育成熟。
这一思想对后世影响很大,许多古代书籍中都提出过这个问题,在汉代与魏晋南北朝的许多学术书籍及医书中也强调这一点。
但是,到了汉朝,这“男子三十而娶,女子二十而嫁”的理论在实践中受到了一些冲击,有一些行不通了。例如《论衡·齐世篇》中说:“《礼》虽言男三十而娶,女二十而嫁,法制张设,未必举行。何以效之,以今不奉行也。”
这种状况和封建社会的发展有很大关系。在封建社会中,以一家一户为生产单位,男子早娶则家中较早地增添劳动力,似对发展一家一户的生产有好处;另外,封建的宗法制度十分重视子嗣,早娶则可能早得子、“早得福”。所以,虽然有些有识之士反对这种早婚现象,但收效不大。例如,汉朝有个学者叫王吉的说:“夫
妇,人伦大纲,天寿之萌也。世俗嫁娶太早,未知为人父之道而有子,是以教化不明而民多夭。
社会生活中有许多现象、民间有许多做法都源自经济发展需要,它是一些十分现实的问题,带有很强的现实性;而科学理论探索事物发展的规律,带有很强的预见性。预见与现实之间往往有矛盾。提倡晚婚晚育、少生优生都会遇到这类问题。对此,固然一方面要教育,但最根本的还是要从经济上彻底解决,这当然不是一朝
一夕的事了。
汉代早婚现象的兴起,王室与民间皆然。查考《汉书》、《后汉书》,男子从十五岁至十八岁初婚者都有。如《后汉书·灵帝记》:“建宁四年四月癸丑,立贵人宋氏为皇后。”灵帝于建宁元年即位,年十二,那么结婚时年十五。《后汉书·桓帝记》:“建和元年秋七月乙未,立皇后梁氏。”桓帝是十五岁即位的,结婚那
年应为十六岁。《隶释》十五金广延母徐氏纪产碑云:“收从孙,即广延,立以为后。年十八,娶妇徐氏。”
查考《汉书》、《后汉书》,女子出嫁从十三岁到十九岁的都有。如《后汉书·昭德马皇后纪》:“后从兄严不胜忧愤,白太夫人绝窦氏婚,求进女掖庭,由是选入太子宫,时年十三。”《汉书·外戚传》:“宣帝求得外祖母王媪。王媪家本涿郡蠡吾平乡,年十四,嫁为同乡王更得妻。”《后汉书·曹世叔妻传》:“作女
诫七篇,其辞曰:鄙人愚暗,受性不敏,蒙先君之余宠,赖母师之典训,年十有四,执箕帚于曹氏。”古诗《孔雀东南飞》:“十七嫁为妇,心中常苦悲。”《后汉书·光烈阴皇后传》:“更始元年六月,遂纳后于宛成当里,时年十九。”
需要提出的是,古人所统计的年龄,按中国旧俗为虚岁,即刚诞生就算一岁,诞生满一年即为两岁,所以实足年龄比上述的还要减去一岁。
男子相配,大率以男稍长于女为常。如《汉书·霍光传》:“光长女为桀(上官桀)子安妻,有女,年与帝(昭帝)相配,桀因帝姊鄂邑盖内安女后宫,为婕妤,数月,立为皇后。”又《汉书·外戚·孝昭上官后传》:“昭帝始立,年八岁,安女入为婕妤,月余,遂立为皇后,年甫六岁。”这两段是说明了男女相差两岁,是为 “相配”。民间也是如此,《后汉书·循吏·任延传》:“洛越之民无嫁娶礼法,延乃移书属县,各使男年二十至五十,女年十五至四十,皆以年龄相配,同时相娶者二千余人。”
二、婚姻途径
在秦、汉、魏晋南北朝这一时期,由于距上古时期还不算很远,男婚女嫁还有一定的自主权,但父母之命已日益加强,夏、商、周时代那种在有的节日里“奔者不禁”之俗在汉民族中已基本绝迹了。
在《汉书》与《后汉书》上记载了这样几件事:《汉书·张耳传》:“外黄富人女甚美,庸奴其夫,亡邸父客。父客谓曰:‘必欲求贤夫,从张耳。’女听,请决嫁之。女家厚俸给耳。”
《后汉书·梁鸿传》:“同县孟氏有女,状肥丑而黑,力举石臼,择对不嫁。至年三十,父母问其故,女曰:‘欲得贤如梁伯鸾者。’鸿闻而聘之。”
在以上两个例子中,外黄富人之女尽管是他人建议,自己决定,但总是表明了对婚姻有一定的自主权。孟光之嫁梁鸿,不惟有眼光,而且是完全自主的。这种自主程度, 在宋, 明以后很少见了,即使有,也会受社会打击,被斥为“放荡”、“不规”、“有悖礼法”,而在汉代,还是时人异之,时人贤之的。
当然,以上这种现象只是事物的一个方面。从秦、汉起,婚姻由父母决定,已逐渐演变为事物的主要方面。《后汉书·戴良传》:“良五女并贤,每有求姻,辄便许嫁。”这个父亲有支配女儿婚事之权,对外也比较好说话。可是也有不好说话的父母,如《汉书·淮阳宪王传》:“赵王复使人顾尚女,聘金二百斤,博未许。”
《魏志·王粲传》:“粲父谦,为大将军何进长史。进以谦名公之胄,欲与为婚,见其二子,使择焉,谦弗许。”有时,长辈对子女亲事的看法有矛盾,但归根结蒂,儿女亲事还是取决于长辈。如《汉书·孝宣许后传》:“时许广汉有女平君,年十四五,当为内孝令欧侯氏子妇。临当入,欧侯氏子死。其母将行卜相,言当大贵,母独喜。张贺闻许啬夫有女,乃置酒请之,酒酣,为言:‘曾孙体近,下人乃关内侯,可妻也!”广汉许诺。明日,妪闻之,怒。广汉重令为介,遂与曾孙。”再如汉高祖刘邦当初娶吕后,也有类似情况。吕后的父亲吕公看到刘邦的相貌,很敬重刘邦,说自己相人多了,没有人能及得上刘邦,要把女儿嫁给他。可是妻子吕媪发火了,她责问吕公说:“你一直说我们的女儿要嫁个贵人,沛县县令来求婚,你都不同意,怎么许给了刘邦这个小子?”吕公说:“这种事女人不懂。”结果还是将女儿嫁给了刘邦。
有时,男女的婚姻还由别的亲属插手干预决定,当然这种亲属要比父母更权威。例如汉朝的陈平年轻时娶不起妻,户牖有个富人叫张负的,在一次偶然的机会见到陈平,感到陈平相貌很好,气度也了不起,于是就要把孙女许给他。这个孙女命不好,嫁一个丈夫死一个丈夫,共五次。可是,张负的儿子不同意把自己的女儿嫁给
陈平,说陈平穷,又不干什么正事,县里不少人看不其他,为什么要把女儿嫁给他。但是张负认为此人不会没出息,最后还是把孙女许配给了陈平。
如果男女的婚姻不通过父母,或不从父母命,那么父母是十分生气的。例如汉朝的司马相如和卓文君的事就是如此。临邛的大富豪卓王孙有次宴请宾客,司马相如应邀出席,在席间弄琴。卓王孙新寡的女儿文君偷偷地从窗缝看司马相如,十分倾心,于是在夜里跑到司马相如处,两人私奔至司马相如的故乡成乡。司马相如家
境贫穷,徒立四壁。卓王孙为此事大怒,说:“这个女儿这么没出息,我不忍心杀她,但一分钱也不能给!”人们劝他,他终不听。
无论是男女自行择偶,还是父母决定,选择的标准有哪些呢?
男方择妇,一是看重形相,当然所谓形相不光是美。汉朝有个有名的循吏黄霸,“少为阳夏游徼,与善相人者共戴出,见一妇人。相者言:‘此妇人当富贵,不然,相书不可用也!’霸推问之,乃其乡里巫家女也。霸即取为妻,与之终身。”二是看中女方的才。《华阳国志》卷十中说了这么一件事:“阳姬,武阳人也,生自寒微,父坐事闭狱。杨涣始为尚书郎,告归,郡县敬重之。姬为处女,乃邀道扣涣马讼父罪,言辞慷慨涕泣。涣恳告郡县,为出妻父,因奇其才,为子文方聘之。”三是看中女方的门弟,如《汉书·董贤传》说:“王闳妻父萧咸,前将军望之子也,久为郡守,病免为中郎将,兄弟并列。贤父恭慕之,欲与结婚姻。”还有贪慕女方家财的,如前面引述的陈平娶妻的事就是如此,陈平为什么接受张负这个守寡五次、人们都不敢娶的孙女呢?后人说是贪图岳家多财。
女家择婿,第一也是看男方形相,吕公之看刘邦,张负之看陈平,都是如此。《太平御览》 五百四十一引《吴书》说到吴国有个有名的大臣陶谦年轻时的事:“陶谦字恭祖,丹阳县人。甘公出,遇之途,见其容貌,异而呼之,住车与语,甚悦之,因许妻以女。甘夫人怒曰:‘闻陶家儿游戏无度,如何以女许之?’甘公曰:‘彼有奇表,后必大成。’遂与之,后为徐州牧。”二是重男方之贤与才,古人对此是十分重视的,史书所载甚多,如《汉书·张耳传》:“父客曰:‘必欲求贤夫,从张耳。’”《后汉书·公孙瓒传》:“瓒为人美姿貌,大音声,言事辩慧,太守奇其才,以女妻之。”《后汉书· 列女传》:“勃海鲍宣妻者,桓氏之女也,字少君。 宣尝就少君父学,父奇其清苦,故以女妻之。”当然,少君之父是看中了鲍宣贫而好学,有志。《太平御览》五百四十一引《郑玄别传》云:“故尚书左丞同县张逸,年十三,为县小吏。君谓之曰:‘尔有赞道之质,玉虽美,须雕琢成器,能为书生以成尔志否?对曰:‘愿之。’乃遂拔于其辈,妻以弟女。”《华阳国志》卷十下说:“李燮,太尉固子也。父死时,二兄亦死,燮为姊所遣,随父门生王成亡命徐州,佣酒家,酒家知非常人,以女妻之。”
许多古人惜才、爱才,慧眼别具,识人于草莽之中,助人于穷危之际,这种赏识与帮助往往以联姻的形式出现,这种情况即以今天的眼光来看,也没有什么不好。
在那个时代,联姻还有一些特殊情况,如带有政治目的,为了某种政治关系而联姻。《史记》七《项羽纪》说:“张良出要项伯,项伯即入见沛公,沛公奉卮酒为寿,约为婚姻。”《后汉书·刘植伟》:“时真定王刘扬起兵以附王郎,众十余万。世祖遣植说扬,扬乃降。世祖因留真定纳郭后,后即扬之甥也,故以此结之。”
在秦、汉之际,指腹为婚的事也始见端倪,此风盛行于后世。如《后汉书·贾复传》:“复兆与五校战于真定,大破之,复伤创甚。光武大惊,曰:‘我所以不令贾复别将者,为其轻敌也。果然失吾名将!闻其妇有孕,生女邪,我子娶之;生男邪,我女嫁之,不令其忧妻子也!”
总之,秦、汉为中国封建社会的初期,在婚姻的途径与目的上已日益鲜明地打上了封建社会的烙印:家法与父母之命越来越起作用,而门第之见也开始产生,从前面所引述的许多事例来看,门第相当的所占比例不少,这种重门第、重等级之风是封建社会的特征,而到魏晋之时达到顶点。当然,也有许多女家不嫌男方卑贱与
贫穷以女嫁之的事,一般说来这没有什么不好,但是深入分析,其中有许多“此男当贵”,“此人必非终于草莽者”的看法与期望,带有一种以求有朝一日进入较高等级的希求。至于通过联姻以获取金钱还不太明显,陈平欲得五嫁夫辄死之女意在金钱,也只是后人的分析。古人联姻中以追逐金钱为目的的远不如今日,这可能是
商品经济还不发达的缘故。
三、婚仪
这个时期的婚仪沿袭过去的“六礼”,而且在贵族和平民中都日益普及了。如《艺文类聚》四十说:“纳采,始相与言语采择可否之时。问名,谓问女名将归卜之也。纳吉,谓归卜吉,往告之也。纳征,用束帛,征成也。请期,请吉日将迎,亲谓成礼也。
但是,这一时期的“六礼”比之于古之“六礼”,繁缛得多,奢侈得多,以此来显示地位与财富,是封建社会的特点之一,淳朴的古风已逐渐丧失殆尽。例如,从汉朝起,百官纳采,用玄纁、羊、雁等礼物凡30种。《通典》五十八对此作了较详细的描述:
后汉郑众百官六礼辞大略同于周制,而纳采女家答辞,末云:奉酒肉若干,再拜反命。其所称前人,不云吾子,皆云君。六礼文皆封之,先以纸封,表又加以皂囊,着箧中,又�皂衣箧,表讫,�大囊表之,题检文,言:谒表某君门下。聘礼物凡三十种,各有谒文,外有赞文各一首。封箧表讫,蜡封,题用皂帔盖于箱中,
无囊表,便题检文,言:谒箧某君门下,便书赞文,通共在检上。礼物:案吕玄纁、羊、雁、清酒、白酒、粳米、稷米、蒲、苇、卷柏、嘉禾、长命缕、胶、漆、五色丝、合欢铃、九子墨、金钱、禄得香草、凤凰、舍利兽、鸳鸯、受福兽、鱼、鹿、鸟、九子妇、阳燧。
以上这些礼物都要写上讨吉利的谒文,表明它一定的含义,这些谒文还表明当时人们的伦理观念与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与追求。《通典》五十八记载的是:
总言言物之印象者,玄象天,纁法地。羊者,祥也,群而不党。雁则随阳。清酒降福。白酒欢之由。粳米养食。稷米粢盛。蒲众多性柔。苇柔之久。卷柏屈卷附生。嘉禾须禄。长命缕缝衣。延寿胶能合异类。漆内外光好。五色丝章采,屈伸不穷。合欢铃音声和谐。九子墨长生子孙。金钱和明不止。禄得香草为吉祥。凤凰雌
雄伉合俪。舍利兽廉而谦。鸳鸯飞止须匹,鸣则相和。受福兽体恭心慈。鱼处渊无射。鹿者禄也。鸟知反哺,孝于父母。九子妇有四德。阳燧成明安身。又有丹为五色之荣,青为色首,东方始。
至于聘金,即纳征钱,是越来越豪华奢侈,甚至达到了令人咋舌的程度。《汉官仪》说:“皇帝聘皇后,黄金万斤。”《汉书·王莽传下》说:“进所征天下淑女,立杜陵史氏女为皇后,聘黄金三万斤。”《后汉书·献烈梁皇后纪》说:“于是悉依孝惠皇帝纳后故事,聘黄金二万斤。”《宋书·礼志》说:“尚书朱整议:
汉高后制,聘后黄金二百斤,马十二匹;夫人,金五十斤,马四匹。”《汉书·淮阳宪王传》说:“赵王复使人顾尚女,聘金二百斤,博未许。”
这种状况不仅在王室贵族中定为礼制,而且在民间也蔚为风气。如《汉书·陈平传》中叙述:“张负卒与女,为平贫,乃假贷币以聘。”由此看来,这种“门面”无论如何不能不要。《后汉书·任延传》中所述的任延因骆越之名不懂嫁娶礼法,就以官府的力量,按两千多男女的年龄差异,为他们配对。“其贫无礼聘,令长史以下各省奉禄以赈助之”,这也是风俗不可违也。
当时,不仅聘金甚巨,而且婚礼的其它方面排场很大。如《汉书·西域乌孙传》说:“汉元封中,遣江都王建女细君为公主以妻焉。赐乘舆服御物,为备官属宦官侍御数百人,赠送甚盛。”《潜夫论》三《浮侈篇》说:“富贵嫁娶,车軿各十,骑奴侍僮夹毂节引,富者竞欲相过,贫者耻不逮及。”
这种嫁娶侈靡之风在当时就为一些有识之士所反对。例如前面所述的那个戴良,“嫁女,以竹方笥为严器”,陪嫁的只是疏衣、布被、竹笥、木屐。还有前面说过的那位因清苦但好学而被人赏识、妻之以女的鲍宣在这方面作风也很好,其妻少君嫁过来时,装送资贿很丰厚,鲍宣很不高兴,对妻子说:“你生长于富豪之门,习惯于修饰、享受,而我是生活贫贱的,对这些礼实不敢当。”妻说:“我的父亲因为你品德作风好,才叫我嫁给你。我既然做你的妻子,总按你的意见办。”鲍宣高兴地说:“如果是这样,我们就志同道合了。”这位妇女就把华衣美服与侍从都退回娘家,换上布衣,和鲍宣一起归乡里。当然,在那种社会里像戴良、鲍宣这种人
是不多的。
在当时,闹新房的风俗已经兴起,宾客们往往饮酒欢笑,言行无忌,如《群书治要》引仲长统《昌言》说:“今嫁娶之会,棰杖以督之戏谑,酒醴以趣之情欲,宜淫泆于广众之中,显阴私于族亲之间,污风诡俗,生淫长奸,莫此之甚,不可不断者也。”据记载,汉代汝南有个叫杜士的人娶妻,大家前来祝贺,喝了许多酒。
他的一个叫张妙的朋友在闹新房时开玩笑,把杜士捆起来捶20下,又把杜的手足高悬于梁,杜竟一命呜呼了。
四、几种值得注意的婚姻形式
秦、汉及以后的封建贵族、地主和前世以至封建社会的后世一样,多妻制颇为盛行,除正妻之外,还有小妾、少妇、傍妻、小妇、妾、下妻、外妇、傅婢、御平等许多名义,而且往往不止一人。如《汉书·元后传》:“王禁好酒色,多取傍妻。
”《汉书·孔光传》:“时定陵侯淳于长坐大逆诛,长小妻乃始等六人皆以长事未发觉时期去或更嫁。”《后汉书·梁节王畅传》:“臣畅小妻三十七人。”当时,如无子则买ae ,在民间也是寻常事,如《意林》及《太平御览》三百八十八又三百二十六引《风俗通》说:“陈留有富室,公年九十无子,取田家女为妾。”九十
岁还要买小老婆,这是多么畸形与丑恶!
这些情况,当然还是建立在男子统治与压迫女子、以女子为玩物的基础之上的。在这中间有许多丑闻秽事,如《汉书·王商传》:“耿定上书言:商与父傅婢通及女弟淫乱。 ” 《汉书·夏候婴传》:“颇尚平阳公主,主与父御婢奸,自杀。”
《汉书·侫幸传》:“张彭祖为其小妾所毒,薨。”《汉书·淳于考传》:“许皇后姊孊为龙额思侯夫人,寡居。长与孊私通,因取为小妾。”至于《后汉书·赵孝王良传》说:“赵相奏乾居父丧私其小妾,坐削中丘县。”这是因为在父丧期内还
娶小老婆,触犯了封建礼法中的大忌,所以才受到了降职的处分,否则,在封建社会中多妻是完全合法的。
婚姻形式中还有一种值得注意的现象是重亲。重亲就是婚姻之家再结婚姻,即所谓“亲上加亲”。重亲可分三种:姻家恒为姻家,婚家恒为婚家,还有姻家、家互为的情况(指《仪礼士昏礼记》的说法,女氏称婚,婿氏称姻)。这种情况,按历史记载,多实行于王室、贵族,当然民间也有,只是未具体地记载于历史罢了。由于亲上加亲,就结成了一个个颇为复杂的关系网,如《汉书·文三王传》:“梁荒王嘉薨,子立嗣。荒王女弟园子为立舅任宝妻。宝兄子昭为立后。”
至于下面一种情况就更复杂了。《后汉书·耿弇传》:“父况,及况卒,少子霸袭父爵。弇卒,子忠嗣。忠卒,子冯嗣。冯卒,子良嗣,一名无禁,尚安帝妹濮阳长公主。……隃麋侯霸卒,子文金嗣。女金卒,子喜嗣。喜卒,子显嗣。显卒,子援嗣,尚桓帝妹长社公主。……牟平侯舒卒,子袭嗣。尚显宗女隆虑公主。袭卒,子宝嗣,宝女弟为清河孝王妃。”
这种“亲上加亲”的婚姻,其实质是为了双方在政治上、经济上相互扶持,相互利用,从而用重重的婚姻形式进一步巩固双方的关系。从这也可以看到,在封建社会中,尤其是在统治阶级内部,婚姻很少是爱情的结合,往往是以家族利益为前提的。
由于“亲上加亲”,结成了十分复杂的关系网,婚姻有时是在同辈之间进行,有时却是在不同辈之间进行。这并不是由于疏忽,封建宗法制度十分严格,这是马虎不得的,只不过是家族利益超过了对辈份的讲究而已。
另外,还有一种值得注意的现象是:周制同姓不婚,而汉朝人结婚似不避同姓。
如《汉书·王诉传》:“诉薨,子谭嗣。谭薨,子咸嗣。王莽妻即咸女。”由此看来,王莽和其妻是同姓。又如《通典》:“吕后妹嫁于吕平”,也是如此。
用现代科学观点来看,同姓联姻,并非不可,因为同姓未必有多近的血缘关系。但汉代的不同辈通婚,尤其是血缘关系很近的不同辈通婚,如亲母舅娶外甥女、姨侄娶姨母、表侄娶表姑母等现象很值得分析。可以从政治利益高于一切来考虑,还可能是古代血缘婚的回光返照。
五、绝婚与改嫁改娶
汉代至魏晋南北朝之际,绝婚(即离婚)与改嫁改娶之事甚多。这种情况比较复杂,从中既可以看到封建礼法与贞节要求的萌始,可以看到男子以及整个宗法制度对女子的压迫,又可以看到在绝婚与改嫁改娶方面还是有一定的自由度,这是显然不同于宋、元、明、清等后世的。
绝婚的第一种情况是男弃其妇,这样做有许多原因:一是无子。“不孝有三,无后为大”,这当然是一件大事。“无子弃,绝世也”,这正是七弃(或七去)之一。《东观汉纪·应顺传》:“顺少与同郡许敬善,敬家贫亲老,无子,为敬去妻更娶。”其实,无子不一定是女方的问题,这实在是很冤枉的。
二是口舌之故,即女方说“错”了什么话,闹了些家庭矛盾。例如汉朝的那个陈平,年轻时是个浪荡子,不事生产,他的嫂嫂看不过去,说了些不好听的话,如“有叔如此,不如无有”等,陈平之兄知道后,就逐其妇而弃之。人云,这种做法也符合七弃(或七去)之一:“口舌弃,离亲也。”其实,这也是很不公正的。这
正像后来刘备所说的:“兄弟如手足,妻子如衣服;衣服破犹可补,手足断安可续!”在以男子为中心的宗法社会中,自然是如此。
三是盗窃。七弃(或七去)之一是“盗窃弃,反义也”。其实,这种所谓“盗窃”,往往不是什么大事。如《汉书·王吉传》:“吉少时学问,居长安,东家有大枣树,垂吉庭中,吉妇取枣以啖吉,吉后知之,乃去妇。”这棵枣树是邻家种的,枝果伸到王吉家来了,王吉的妻子摘了一些给王吉吃,结果王吉为之和她离了婚,这真是视婚姻为草芥,视女子为草芥。
四是女性嫉妒。七弃(或七去)之一是:“嫉妒弃,乱家也。”这样离婚当然有“充分理由”了。《后汉书·冯衍传》上说,冯衍娶北地任氏女为妻,任氏女又凶悍、又嫉忌,不许冯衍畜媵妾,而且虐待冯衍前妻所生的子女冯豹、冯姜,后来冯衍把她逐出了门。关于这件事,冯衍写了一封信给任氏女的弟弟任武达,说明原委,这封信在历史上颇为有名,人们常以此来教育女儿如何事夫,如何恪守妇道。
信云:
天地之性,人有喜怒;夫妇之道,义有离合。先圣之礼,士有妻妾,虽宗之眇微,尚欲逾制,年衰岁暮,恨入黄泉,遭遇嫉妒,家道崩坏。五子之母,尚足在门,五年以来,日盛岁剧,以白为黑,以非为是,造作端末,妄生首尾,无罪无辜,谗口嗷嗷,乱匪降天,生自妇人,青蝇之心,不重破国;嫉妒之情,不惮丧身。牝鸡之晨,惟家之索,古之大患,今始于衍。醉饱过差,辄为桀纣,房中调戏,布散海外。张目抵掌,以有为无。痛彻苍天,毒流五脏,愁令人不赖生,念令人不顾祸,入门著床,继嗣不育,纺绩织纴,子无女工,家贫无僮,贱为匹夫,故儿之,莫不凄怆,曾无悯惜之恩。唯一起,武达所见,头无钗泽,面无脂粉,形骸不蔽,手足抱土,不原其穷,不揆其情,跳梁大叫,呼若入冥,贩糖之妾,不忍其志。计妇当去久矣,念儿曹小家无他使,哀怜姜、豹,当为奴婢,恻恻焦心,事事腐肠,汹汹藉藉,不可听闻,暴虐此婢,不死如发,半年之间,脓血横流。婢病之后,姜竟舂炊,豹又触泥涂,心为怆然,编谷放散,冬衣不补,端坐化乱,一缕不贯,既无妇道,又无母仪,忿见侵犯,恨见狼藉,依倚郑令,如居天上,持质相劫,词语百东,剑戟在门,何暇有让;百弩环舍,何可强复;举宗达人解说,词如循环,口如布谷,县幡竟天,击鼓动地,心不为恶,身不为摇,宜详居错,且自为计,无以上书告诉相恐,狗吠不惊,自信其情。不去此妇,则家不宁;不去此妇,则家不清;不去此妇,则福不生;不去此妇,则事不成。自恨以华盛时不早自定,至于垂白家贫身残之日,养痈长疽,自生祸殃。衍以家室纷然之故,捐弃衣冠,侧身山野,绝交游之路,杜仕宦之门,阖门不出,心专耕耘,以求衣食,何敢有功名之路哉!
这封信写得很生动,振振有词,凿凿有据,女方家族自然无话可说,当时的社会舆论也在冯衍这一边。当然,以今日的眼光看来,这也仅仅是一面之词,信中还不时流露出“大男子主义”的思想。可能,任氏女确有许多缺点,但触犯丈夫的统治权,不许丈夫纳妾,危及丈夫的“权利”与“利益”也是原因之一。
五是女方德行差。例如《华阳国志·广汉士女赞》说,有个叫汝敦的人,兄弟住在一起,父母有些遗产,嫂子很想独占,汝敦的妻子很贤惠,劝汝敦都给他们算了,于是汝敦把田宅、奴婢都给了兄嫂,夫妻俩搬出去住了。有一次汝敦在耕地时挖出了一件金器,妻子劝他送给哥哥,夫妻就一起去了。嫂子见他们来,以为是来
借钱的,不给他们好脸色看;后来知道他们来送金器,又高兴得手舞足蹈了。这时,哥哥感悟了,出其妻,把家财还给弟弟。从这件事看来,这位嫂子贪心,似乎是个“小人”,但这位哥哥也很差劲,弟弟与家媳让出父母遗产,他竟也全部接收,不以为愧了。后来,虽然感悟了,为什么马上和妻子离婚呢?自己能感悟,为什么妻子就不能感悟,为什么不帮助、教育她呢?这又是“兄弟如手足,妻子如衣服”在作怪了。
六是女方不得于父母,即没有把公婆侍候好,或是公婆对媳妇有偏见。这方面的例子很多。例如,《后汉书·鲍永传》:“永事后母至孝。妻尝于母前叱狗,而永即去之。”《后汉书·列女广汉姜诗妻传》上说:“诗事母至孝,妻奉顺尤谨。母好饮江水,去舍六七里,妻尝溯流而汲,后值风,不时得还。母渴,诗责而遣之。
”这两件事都很不讲理,鲍永的妻子只是在婆婆面前喝骂了一条狗,就被离弃了。姜诗的妻子更冤,她本来对婆婆很孝,婆婆喜欢喝江水,她常走六七里路去汲江水,有一天刮大风,她没能及时返回,婆婆口渴了,只是为了这件事,就被离弃了,这是多么违背人情、人性!
七是为了一时的政治关系而去其妻。汉朝大将班超就发生了这种事。《后汉书·班超传》说,当时有个大臣李邑初去于阗,畏敌如虎,又妒班超之功,于是上书皇帝诽谤班超,说班超拥爱妾,抱爱子,安乐
中国古代讲究同姓不婚
同姓不婚,即同一姓之男女不相嫁娶,始于西周初期,是周民族实行族外婚时遗留下的规定。 春秋时,人们对同姓婚配会造成后代畸型及不育已有进一步认识,但同姓婚配仍在贵族中时有发生。战国后,以氏为姓,汉代以后,姓氏不分,因而同姓不婚多有不禁。至唐代,对同姓婚又循古制,予以禁止。宋、元亦依唐律,同姓为婚干杖而离之。明、清时地域更大,人口众多,早成为以地域为基础的社会,取代了原先以血缘为基础的氏族。
故《明律例》与《清律例》均分同姓、同宗为二,表面规定两者皆禁止通婚,实际同姓而不同宗也可以结婚。清末册律,将同姓不婚与亲属不婚合并,只禁止同宗结婚。
中国从西周时代起,就确立了这一婚姻制度,出于伦理和生理两方面的考虑。如“同姓不婚,惧不殖也”(《国语·晋语四》);“男女同姓,其生不蕃”(《左传·僖公二十三年》),认为同姓通婚将影响种族的繁衍和后代的素质。
据《魏书·高祖纪》载:“夏殷不嫌一姓之婚,周制始绝同姓之娶。”
古代违反这一规定者,轻则受到舆论谴责,重则受到法律惩处。唐律规定:同姓为婚者徒二年,同姓又同宗者以奸罪论。明、清律规定:凡同姓为婚者各杖六十,离异。但上古的姓和后世不同。上古时代,同姓必同宗,后世则同姓不一定有血统关系。所以清末《大清现行刑律》删去了这一规定。
备注:周制同姓不婚,到汉代则未必,亦有同姓通婚的情况。如《汉书》六十六《王诉传》云:诉薨,子谭嗣。谭薨,子咸嗣。王莽妻即咸女。另,《通典》云:吕后妹嫁于吕云。
这段记载已经明白无误地告诉我们:在周代以前,夏、商时期还有同姓成婚的存在,而从周代开始,从制度上严格禁止同姓成婚。另据史料记载,从周代往后,诸朝历代都对“同姓不婚”有严格的规定,这些规定大多以法律条文的形式确定下来,凡对违反规定者,都要采取强制措施,其中不乏一些体罚、判刑或勒令离婚等条例。
为什么要禁止同姓结婚呢?对于这个问题似有多种看法存在。
其一,不利遗传基因。
同姓结婚在很大程度上会造成近亲繁殖,这与遗传基因有着密切关系。据说在周代,人们就已经懂得了这个道理,认识到近亲繁殖的危害。《左传·僖公二十年》称:“男女同姓,其生不蕃。”不蕃意即不健康、先天不足。《国语·晋语》又称:“同姓不婚,恶不殖也。”这句话说得也很中肯,同姓不婚,旨在避免婚后不育。
其二,出于政治需要。
禁止同姓成婚,在客观上会促进与异姓之邦的联姻,以此扩大和加强与异姓集团的政治合作及军事联盟。其目的在于扩充势力范围,向一统天下迈进。应该肯定,“同姓不婚”的政策,在政治上还是起到了积极作用的。
其三,崇尚伦理道德。
古时大多把同姓看成血亲,因此把同姓成婚与至亲、嫡亲兄弟姐妹通婚等同看待。《通典》一书,就将同姓嫁娶视为兽行,故而当绝。另外,《白虎通·嫁娶》也称:“不娶同姓者何,重人伦,防淫佚,耻与禽兽同也。”这里所说得似乎比较严重,因为它把同姓成婚视为乱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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