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定结婚证(定婚怎么定的)

时间:2022-12-16 阅读:14 评论:0 作者:悠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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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定结婚证是什么?

结婚证就是合法夫妻意定结婚证的证明意定结婚证意定结婚证!换句话说就是合法夫妻的营业执照。

订婚代表什么意思?订了婚可以干嘛?订婚后可以像朋友一样还是夫妻?

首先很高兴回答LZ的问题,希望我的回答对LZ有用:

首先订婚从法律意义上来说并没有什么意义,我国只承认法律婚姻,也就是领取结婚证才叫做有婚姻关系,订婚仪式就算举行100次,从法律上来说你们还是毫无关系的两个个体。

其次从风序良俗的角度上来说,订婚是结婚的前件,代表着双方家长对一对新人的承认和祝福。在我国的普遍风俗中,一旦订婚,除非出现了极其特殊的意外(比如一方重伤、死亡、犯罪或者其他家庭出现极大变故的情况),否则婚姻不可取消。也就是说,如果是恋爱关系,那么双方只要“处不来”“没感觉”就可以直接分手,而如果已经订婚,除非双方都同意,或者一方发生了非常巨大的足以影响婚姻的变故,否则结婚的进程就不可取消,订婚双方中的一方单方面解除婚约对另一方是极大的侮辱和伤害。单方面的退婚可能导致两家人反目成仇。

最后,对你个人来说,订婚意味着你们已经确认了恋人和未婚夫妻的关系,也就是说不仅要像恋人一样相处,还要共同为未来的婚姻生活做好心理建设和准备。虽然相亲或者是父母牵线的婚姻并不会像自由恋爱那样有趣,但既然已经发展到订婚的阶段,说明双方从人到家庭都没有什么对方和对方家庭无法接受的怪癖。这是极好的现象,婚姻毕竟不是儿戏,也不像某些幼稚的小白以为的那样“是我和他/她之间的事情”。婚姻的意义就是两个家族的联合,因此由于结婚被生拉硬扯到一起的除了两个人,还有你们背后的家庭,从近亲的父母姐妹,到远房的表哥堂嫂,都由于一段婚姻而被拉到了一起,成为了“亲家”。因此一段婚姻,家人的承认和祝福是极其重要的,而这一点你们已经拥有了,因此完全应该怀着自信和感激去经营你们之间的感情。

个人觉得你并不是想问一个法律问题,而是问一个个人的情感问题,即:我和她/他还不是很熟,这就要“被婚姻”了,真的没有问题么?我们应该如何相处?现在还不熟,万一以后没法相处怎么办?……之类。

我个人的看法(只是基于个人,可能和很多大众对你的建议和认知都不同),爱本来就是一个动词,它代表着很多爱的行为,比如关心对方,互相信赖,互相负责……亲情、友情、爱情,都是爱,都必须具有这些共通的行为,如果做不到,那么就无所谓“爱”了,就好像你说你爱你的母亲,但是你既不关心她的生活,也懒得和她联系,更不愿意给她帮忙,遇到困难的时候也不会给她出主意……那么你对目前的“爱”在哪里?

常常听见很多人吹嘘的所谓“爱情的感觉”,我从来没有真正见过,很多摆出“前辈”姿态教训我的人都说“首先要有爱的感觉”……然而这些“前辈”们都没有获得什么真正的幸福,他们所谓的“爱的感觉”也像天上的云彩一样琢磨不定,基本上如果天气很好心情很好也没有什么生活压力,那么他们还可以有很多“爱的感觉”,而只要其中任何一方面出了状况,尤其是现实和经济上的,“前辈”们就会跑来对我吐槽“真不知道和他/她在一起有什么用”“离婚好了”“烦死了,根本无法交流”……说白了我认为这些“前辈”就是一帮妄想依赖某种荷尔蒙分泌获得的脑部刺激来决定和支持自己终生行为的存在——和草履虫从质上面没有太大区别。

真正幸福的婚姻并不需要这种莫名其妙的“爱的感觉”,不论被诗人和文人吹嘘了多少遍,“爱情的感觉”这个东西就像鬼神一样只是个“也许有”的存在——很多以为自己被“电”到的人其实只是荷尔蒙刺激正线粒体给了他们自己一个自我欺骗的假象罢了,你要靠身体里面激素给予的假象来活一辈子,也太可悲了。真正幸福的婚姻就是互相信赖、扶持,某种意义相当于有身体关系的朋友,不过比朋友更可靠,更私密,更具有独占性——你一般不会太希望自己的老婆/老公睡到别人的床上去,朋友的话,则不一定……谁上大学还没有个舍友什么的,对吧。

我对你们的建议是,你现在可以经常找机会去和对付逛逛街,买点东西,周末去超市给家里买储备食物,或者一起去爬上,泡咖啡吧,聊聊天,说说工作,把你对周围人和事的吐槽都吐槽给对方听……平时没事给对方发个短信“早上好”“中午好”“吃了没”“注意加衣服”“注意喝水”“看到挺有意思的电影/电视剧/漫画/小说/新闻……”间隔2-4天给对方打个电话,没有特殊情况不用超过半个小时……交流你们的生活、工作、三观……让你们逐渐熟悉起来。如果有房子,那么一起去看房子的修建,一起去逛建材市场,一起在网上查装修资料,看看是你喜欢的白色好还是我喜欢的米色好……爬山逛街的时候,没事牵牵手,如果对方送了你什么礼物,可以亲亲以示感谢……

别上床,从感情上来说你们现在上床也没什么感觉,强迫自己万一性冷感就太丢脸了。从法律上说你们也还没有婚姻关系,如果发生性关系,从法律上来说属于“通奸”……也不是什么好事……再退一万步说,万一最后实在实在成不了,没上床至少你们都有退步,如果发生了关系,估计双方家长就算用绑的也要把你们绑做一堆了……

结婚前需要准备些什么

每个新人都想有个完美的婚礼,那么婚前准备就显得尤为重要。新人在结婚前需要准备什么东西呢,婚礼妈妈小编为新人罗列了一番事项。1、当然是领结婚证 2、如果房子需要装修的话最好是提前半年装修,因为要跑气味,晾的时间越长越好,对身体健康。3、提前3个月照结婚照,这样才有充足的时间挑选,不满意还可以再照也不会因时间仓促而凑合了,要把结婚当天的新娘妆也要定好 4、就是定酒席,如果日子好那要更提前些,日子好的时候,心仪的酒店不容意定。还有当天用车,也要提前预定,还要开始预定合适的司仪了。5、然后就是布置你们的爱巢了,要把它装饰的漂亮些,多买些装饰品。6、新娘子至少要提前一个月开始做美容,要保证结婚当天是最完美的当然要花些工夫的。7、然后就是你们结婚当天的衣服,新郎要有西装,最好不要买太贵的,以防结婚当天弄脏了洗不干净,扔了又只穿一次太可惜,所以最好再备一套,这套可以贵些,典礼的时候一套,那套要便宜的,因为那个时候比较乱,容易弄脏,如果脏了敬酒的时候就可以穿那套贵的了,新郎的衬衣颜色最好是鲜亮些,因为他那天要最枪眼的,特别是伴郎的衣服颜色要商量好,不能比新郎的颜色亮。 新娘最好是买婚纱,现在婚纱很漂亮也很便宜比租的划算很多,而且,白色的婚纱本来就象征着纯洁和圣洁,很多人穿过好象不太好,提前一个月去买,这样有改的时间,还会比较合适你的身材。 最好买一个仿真的钻介,结婚当天很乱,换衣服又很仓促,容易丢,所以买个仿真的就万无一失了 8、到一个礼拜的时候事情就比较多了,要定花车,要亲自去挑样子,这样才会比较心仪,还要去买婚礼当天用喜字啊,彩带啊,礼炮啊那些东东,这些东西多买些,总比典礼上大家热闹没有了这些用别的代替的好。9提前一天要和司仪碰个面,让司仪交代好要注意的事项和时间的安排 10新娘子提前一天什么都不用管,去做个美容,然后把自己的指甲做的漂漂亮亮的,试下婚纱,看有没有什么不合适的地方,洗个澡,美美的睡一觉,这样结婚当天才会完美!!

离婚彩礼返还的法律规定

离婚 彩礼返还 的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婚姻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 彩礼 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 结婚登记 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 结婚 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此条件的规定,标志着人民法院正式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于彩礼纠纷问题如何处理作出明确规定。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还规定了离婚彩礼返还的条件,其中第(三)项规定“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是返还彩礼的一个条件。那么如何理解“生活困难”呢?《解释(二)》第二十七条对“生活困难”的含义作出了这样的解释:“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 据此,“生活困难”应当是指绝对困难,而不是相对困难。《解释(二)》第十条中的“生活困难”的理解也应当与上述解释一致。即所谓绝对困难是实实在在的困难,是因为给付彩礼后,造成其生活靠自己的力量已经无法维持当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而不是与给付彩礼之前相比,财产受到损失,相对于原来的生活条件比较困难了。本案中,被告人家庭经济状况本身就很差,不能维持正常生活,尚依靠单位给予经济帮助,给付彩礼后其生活就更加困难了,应认为被告的这种生活状况,属于“因给付彩礼导致生活困难”的情形。 如果是索要彩礼钱、首饰钱等,就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一章总则中的第三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中的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2003 年12 月25 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2004 年4 月1 日起施行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解释(二)》)就彩礼纠纷问题如何处理作出了专门规定。 《解释(二)》 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在理解和适用本条解释时,要注意以下三个问题。 (一)结婚彩礼的性质 彩礼问题可否认定为属于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的法律行为?也就是说,对给付结婚彩礼能否作为附解除条件的赠与行为对待?我们认为答案应是否定的。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设定产生的基础是私法自治这一民法的基本原则。依私法自治,当事人可以对法律行为效果的发生或消灭加以限制,此即法律行为的附款。附款有条件和期限两种。附条件和期限的原因是人们为法律行为时,大多基于对现状的认识和对其将来发展的预期,为了使当事人能计划未来,排除不确定的风险,可以预先设定条件和期限。婚姻法律关系本质上是一种身份关系,婚姻双方在财产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是附随于人身上的权利义务的。创设这种关系的婚姻行为是一种身份上的行为,行为人须有结婚的合意,但是婚姻成立的条件和程序、婚姻的效力、婚姻解除的原因等,都是法定的,而不是当事人意定的。不能将婚姻行为视为契约。 所以各国民法均规定,身份关系上的行为或与身份密切相关的行为,例如:结婚、离婚、 收养 ,收养关系的解除, 继承 的承认与抛弃等此类法律行为,不允许附条件和期限。我国婚姻法强调婚姻以双方自愿为原则,婚姻关系的维系以夫妻感j 晴为基础,没有将经济因素置入其中。我国给付彩礼的现象大多出现在经济不发达的农村及偏远地区,是当地的一种约定俗成的习惯,是人们不得已而为之的行为。这种现象不是普遍的,而且随着社会的发展,生活水平的提高,男女平等的观念深人人心,结婚索要、给付彩礼的现象会逐渐消失。 所以《解释(二)》未采纳所谓给付彩礼是附解除条件的赠与行为这一观点,并没有做出凡给付彩礼的目的未达到即未结婚或离婚就应返还彩礼的规定,而是根据双方的现实确定对彩礼问题的处理,具体明确服三种情况的返还彩礼。我们在具体理解和适用时,要严格掌握尺度,避免适用的扩大化。本案被告依照风俗给付原告彩礼礼金20000 元,由此导致了其家庭生活更困难,符合《解释(二)》 第十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况,法院判令原告返还彩礼是正确的。 (二)彩礼的给付、收受主体 实际生活中,给付彩礼问题并不单纯的是结婚男女双方之间的事情,更多地涉及到两个家庭之间的往来。所以,对于彩礼的给付人和接受人,不能仅仅局限于准备缔结婚姻关系的男女双方当事人,而应作广义的理解。就给付人而言,因为大多数情况下彩礼的数额都比较大,都是给付的一方全家用 共同财产 给付的,有时甚至是全家共同借债给付,所以彩礼既可以是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所为的给付,也可以是婚姻关系当事人的亲属所为的给付,如父母兄弟姐妹等。 同样的道理,就收受该彩礼一方而言,既包括由婚姻关系当事人接受彩礼的情形,也包括其亲属接受给付彩礼的情形。如果对给付人和收受人的主体作限制性解释的话,是不利于纠纷的解决的。我们将彩礼的给付、收受主体明确后,如果发生纠纷,涉及到返还彩礼的问题,由谁返还,即责任主体是谁呢?有观点认为大多数情况下彩礼是父母收受的,应当在离婚案件中追加父母为第三人,判决其承担返还彩礼的责任。这种观点是值得商榷的,其理由如下: 1 、离婚案件的男女双方因其人身关系绝对的相对性,如果在 诉讼 中追加第三人,使民事实体与民事诉讼主体分离,显然有违法理。 2 、将收受彩礼的父母列为当事人,实际上是将彩礼纠纷混同于一般财物纠纷,只看到了表象上的财物关系,而未看到内在的男女双方婚姻关系,忽视了彩礼给付于婚姻关系强烈的人身依附性。彩礼的给付因男女双方结婚而发生,又因双方离婚而返还,虽然彩礼的交接是男女双方的父母,但这仅仅是一种仪式,父母的地位仅相对于 代理 人,实质上与彩礼有关系的只能是婚姻关系的男女双方,所以彩礼的返还也不能离开婚姻关系的当事人。 3 、审判实践中追加第三人,往往需要多次开庭,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增加了当事人诉讼,甚至在一定程度上扩大了离婚男女双方以及双方家庭之间的矛盾,造成一个纠纷未解决,又出现了新的纠纷。 (三)对“生活困难”的理解 《解释(二)》 第十条规定了离婚彩礼返还的条件,其中第(三)项规定“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是返还彩礼的一个条件。那么如何理解“生活困难”呢?《解释(二)》第二十七条对“生活困难”的含义作出了这样的解释:“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据此,“生活困难”应当是指绝对困难,而不是相对困难。 《解释(二)》第十条中的“生活困难”的理解也应当与上述解释一致。即所谓绝对困难是实实在在的困难,是因为给付彩礼后,造成其生活靠自己的力量已经无法维持当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而不是与给付彩礼之前相比,财产受到损失,相对于原来的生活条件比较困难了。本案中,被告人家庭经济状况本身就很差,不能维持正常生活,尚依靠单位给予经济帮助,给付彩礼后其生活就更加困难了,应认为被告的这种生活状况,属于“因给付彩礼导致生活困难”的情形。 离婚彩礼返还也有着相关的规定,对于在婚姻期间,双方并未办理结婚的登记手续,也就是没有合法的 结婚证 ,即无效婚姻,是可以要求返还的。还有就是支付方的家庭非常困难,并且该彩礼的支付导致了生活出现了难以度过的情况,那么这笔彩礼也是可以索要返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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