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结婚与假离婚(假结婚假离婚买房是否构成犯罪)

时间:2022-11-27 阅读:19 评论:0 作者:悠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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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买房子假结婚或者假离婚为什么不行?

1、伪造证件属违法行为

如果是伪造结婚证购房假结婚与假离婚假结婚与假离婚,那么,伪造证件的行为是违法行为。

2、房产分割风险

为买房假结婚,那么房子属于“假夫妻”婚后共同财产,婚后财产就涉及到房产的分割。一般来说,假结婚买房,双方都会签署相关的财产分割协议。但如果该协议约定不规范也容易造成无效,比如有些人约定如果双方离婚的,房屋归某某方,如果终双方没有协议离婚而是诉讼离婚的,这个约定就会被法院认定为无效约定。

3、法院判决的风险

到底是真结婚还是假结婚,很难判断。但两人领了结婚证,从法律上来看,就是真的结婚了。一旦发生纠纷,涉及到房产的分配,法院在处理类似纠纷时就只能是按照双方真结婚来处理。

4、结婚容易离婚难

离婚有两种方式,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协议离婚双方协商一致离婚当然没有什么问题,但是如果届时一方出于某种原因不愿离婚,而必须要诉讼离婚的话,就比较麻烦了。如果你是假结婚为买房,然后真结婚,这假结婚的婚离不成,还能真结婚吗?

5、为假结婚而假离婚风险更大

有些是夫妻两人没有买房资格,因此假离婚,再由夫妻中的一方与具有买房资格的人假结婚。这假离婚和假结婚风险都很大,假离婚可能弄假成真,复婚后,原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子,变成了一方的婚前财产。而假结婚,也存在各种不确定性的因素,弄不好,还会影响夫妻感情。另外,假结婚后还得离婚,个人就属于离异状态。一个从未结婚的人,因为假结婚而离异,总归是不太好的。

总而言之,假结婚有风险,个人要谨慎。

“假结婚假离婚”有哪些法律风险

假离婚的法律风险是很大的,因为假离婚的实质是为了逃避法律责任,在此过程中当事人很可能通过制作各种虚假协议或者对自己的财产进行虚假申报,不仅损害债权人、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更是对国家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不应有的伤害。一旦被查处,轻则赔偿损失,重则被追究刑事责任。

其实没有所谓的假离婚,法律上是真离婚,在夫妻双方看来是"假离婚",但从法律上看,在夫妻双方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或者离婚裁判文书生效后,原夫妻双方不再是一个家庭,而是变为两个独立的家庭。只要在形式上符合新政的要求,就应享受房产新政关于购买首套房屋的优惠政策,从而达到了规避政策的目的。

假结婚犯法吗

假结婚是犯法的。假结婚分两种情形,一种是依法办理结婚手续,但双方心理上都没有结婚的想法;一种是没有依法办理相关手续,但通过谎言、或伪造文件的方式误导他人。1、就第一种情况而言,法律上不存在假结婚,只要双方办理的相应的法律手续,夫妻关系即时宣告成立和解除,所以《婚姻法》规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就对双方产生效力,一方不得以假结婚为由,要求撤销婚姻关系,当事人要承担因为“假结婚”或者“假离婚”而产生的损失和风险。2、就第二种情况而言,如果一方伪造结婚、离婚证件的,可能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将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若涉及其他刑事责任的,如诈骗等,也要受到相应的处罚。3、如果以虚假的婚姻状况获得利益的,对方有权要求赔偿。违反相关惩罚性规定的(前提是该规定必须合法),要按照规定赔偿。

为了获取买房资格而进行的假结婚或假离婚,有哪些风险?

为了获取买房资格而进行的假结婚和假离婚,这种行为是非常危险的。这种弄虚作假的行为,非常容易被执法人员检查,因为现在已经对于这样的行为检查力度加大了。

有没有假离婚一说?

没有这一说假结婚与假离婚,在法律上假结婚与假离婚,只要登记结婚就是合法夫妻,夫妻两个人只要办理离婚证或者法院判决离婚,就不属于合法夫妻,所以不存在假离婚。

假结婚假离婚有什么后果?

孙文军与邻村女青年小梅经人介绍认识,恋爱期间感情很好,1978年两人喜结良缘,婚后双方的感情十分融洽,生有一男一女。1986年孙文军到外地做生意发了财。孙文军谎称自已未婚,并与小红谈起了恋爱。1990年,当小梅发现丈夫另有新欢时,多次劝告无效。此时,孙文军为达到与新欢结合的目的,欺骗小梅说:“我与小红的事大家都知道。小红现在已经怀孕了,她说我如果不与她结婚,她就告我强奸罪。看在我们多年夫妻的份上,救我一把吧。咱们先协议离婚,等以后我再想办法与你复婚。”小梅信以为真,为了丈夫的未来,答应与丈夫协议离婚。协议时丈夫只承担一个孩子的抚养费。小梅与孙文军到市民政部门办理了协议离婚的手续。此后,善良的小梅一直等着丈夫复婚,一年过去了,孙文军再也未回到这个家庭。急于复婚的小梅找到了孙文军,孙文军一反常态,否认与小梅的离婚是假离婚,并告之与小红已结婚并且生有一个男孩。此时小梅知道自已受到了欺骗,于是向原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要求宣告其离婚无效。

问题:该案应该如何处理?

答:本案涉及假离婚的问题。假离婚是婚姻当事人双方为了共同的或各自的目的,双方暂时离婚,等目的达到后再复婚的行为。假离婚主要有两种:一是在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假离婚登记,二是在人民法院达成假离婚调解协议。

对于在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的离婚登记而引发的民事纠纷,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应当由当事人向原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解决。只有在原婚姻登记机关重新处理撤销了离婚登记收回离婚证之后,人民法院才受理当事人提出的离婚诉讼。根据《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应当如实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供有关证明,不得隐瞒真实情况。对当事人弄虚作假、串通,共同欺骗婚姻登记机关,骗取离婚登记的,根据条例规定,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撤销离婚登记并宣告其解除婚姻关系无效,收回离婚证并对当事人处以200元以下罚款。如果一方当事人持离婚证与他人结婚,应在单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触犯刑法的,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如果当事人双方均已再婚,一方或双方要求原婚姻登记机关撤销离婚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经查明后可宣布其离婚无效和收回离婚证;对于在人民法院达成假离婚调解协议的,调解书送达后,一方当事人持调解书与他人另行结婚,应承认其婚姻有效,因此,一方要求复婚后,应驳回其复婚请求。如果双方当事人均另行结婚,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可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对本案的处理,婚姻登记机关存在三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小梅与孙文军合谋搞假离婚,视法律为儿戏,弄假成真,现孙文军又与他人结婚,离婚与结婚都已办理了法律手续,小梅应承担后果,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处理。

第二种意见认为,孙文军用欺骗手段,使小梅与其离婚,因此婚姻登记机关宣告离婚协议无效,恢复与孙文军的婚姻关系。

第三种意见认为,尽管孙文军欺骗小梅而离婚,但他与小红的结婚是双方自愿的,在一定程度上是合法的,不能采取简单的方式处理这一问题。如果对孙文军进行批评教育,并对小红揭开事实真相后,孙文军和小红都同意离婚,可到原结婚登记机关依法解除现在的婚姻关系;如果双方不同意离婚,则应承认其婚姻登记的法律效力。但应经审判监督程序纠正原调解协议的不合理部分。

婚姻登记机关最后采取了第三种意见。经查明小红并不知道孙文军通过欺骗的手段与小梅假离婚,现有一个两个月的孩子,不同意离婚。婚姻登记机关在对孙文军批评教育的同时,说服小梅正视现实,放弃了复婚的要求。对原调解协议作了更改,按法律规定孙文军承担了两个小孩的抚养费至孩子能够独立生活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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