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买房用化名,以及上海这雨要下到什么时候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从他人处买房但不能过户怎么避免以后有纠纷
房地产律师靳双权作为从业十余年的资深房地产律师了大量房地产纠纷案件,积累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的经验,现在房地产律师靳双权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如果和你正在经历的纠纷相似,希望可以帮助到你,本案件是一起腾退房屋的案件,现在我把这个案子改编为案例的形式,希望可以帮助到你。(为保护当事人的隐私安全,本文当事人全部使用化名)一、原被告诉求梅丽丽诉称:1999年左右,我经朋友介绍与李红霞之子黄飞相识成为朋友,2002年3月,我购买了333号房屋,但一直没有迁入使用该房屋。李红霞之子黄飞找我协商以李红霞公暂居方便为由,要求我将房屋借给他们居住。我考虑与黄飞是朋友就将房借给李红霞使用,一直到现在。2007年12月6日,黄飞因病去世,之后黄飞之妻菲丽及女张晓丽到法院起诉,请求以遗产形式继承该房产,经法院审理后,两次驳回菲丽、张晓丽的诉讼请求,同时明确333号房屋的所有权人为梅丽丽,李红霞不能将该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也不能取得该房屋之产权。期间李红霞也曾与我协商购买该房产,协商未果。现我需要居住使用该房产,多次告知李红霞仍不搬出,故此我于2014年6月以所有权确认纠纷为由将李红霞诉至某区人民法院,2014年8月10日,某区人民法院判决333房屋归我所有。李红霞不服上诉至北京市中级法院。2014年9月23日,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李红霞仍不将涉案房屋返还我,现我只得将李红霞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李红霞立即腾退并返还333号房屋。2、本案诉讼费由李红霞承担。李红霞辩称:不同意梅丽丽的诉讼请求,双方不是借用房屋的关系。法院判决书认定双方为借名买房的关系,且认为关于房屋的出资问题双方应另行解决。在出资问题没有解决的情况下,我有权抗辩梅丽丽要求返还原物的主张。我们有充分的证据证明我系涉案房屋的实际产权人,故拒绝腾房。二、法院审理查明333房屋登记在梅丽丽名下,为经济适用住房。2013年梅丽丽以所有权确认纠纷为由将李红霞诉至某区法院,某区法院以民事判决确认涉案房屋归梅丽丽所有。李红霞不服上诉,北京市中级法院以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庭审中,李红霞认可其实际居住在涉案房屋内。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本案中,涉案房屋登记在梅丽丽名下,法院判决书确认梅丽丽为涉案房屋所有权人,故梅丽丽要求李红霞返还房屋,于法有据三、判决:一、李红霞将四〇二号的房屋腾退给梅丽丽;二、驳回梅丽丽的其他诉讼请求。四、资深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资深房产律师靳双权认为:依照生效判决确认,梅丽丽为涉案房屋所有权人。其对该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利,故其有权要求李红霞返还房屋,法院对其要求李红霞腾退的333房屋房屋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是正确的。现其上诉以不解决涉案房屋出资问题不应腾退房屋的理由,并非法定抗辩事由。综上,资深房产律师靳双权认为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起来了,都要在房产证上加孩子名字,怎么办
1.好处是如果把房子转给孩子可以省一笔费用,不需付过户费,不利的是,孩子作为房子共享分人之一,处理房子时要经孩子同意,小孩年满18周岁就可以自行处理了;孩子过早有了房子,就会忘却奋斗,这也是不好的。
2.如果父母离婚要分财产,孩子当然有产权,谁有孩子的监护权,谁就管理孩子的财产,就能拿到房子的三分之二。
3.如果父母过世了,在遗产继承上也是孩子的,那么这套房子的所有权就归孩子所有,但是遗产继承书必须是在公证处公证过的。目前国内未征遗产税,但以后很难说。
那么父母在房产证上如何加上子女姓名?只能通过赠与或交易的形式。
如以赠与的手续来添加子女姓名,假定子女的受益额为房屋评估价值的1/3,其中所需公证费用契税都相应按照评估价值1/3计算,按照目前规定,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将不动产赠与自家儿孙,免征营业税与个人所得税,但《赠与协议》必须经过公证机关的公证。赠予还涉及到以后房产出售时要上交房产评估值20%的个税,银行贷款有监护人进行偿还;
如果用“交易”方式来处理,就不需要进行公证,可省去公证费用,但要增加一笔交易费用,采取交易形式需要你先还清贷款,但是最大的好处是自己申报交易价格,也不用支付房产评估费。
办理房产证上加上子女名字有两种流程情况,一种有房无贷,正常办理;第二种有房有贷,先在银行办理抵押变更手续后,再去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整个费用也就是不足几百元的工本费而已了。
购房加小孩名字也有隐患,比如在出售房子时,如果要出示未成年人的监护公证,又遗失孩子的出生证明,就会遇上麻烦了。
案例
业主m先生购买了芳村某小区的一间房屋,房产证上出现m先生夫妇和儿子共三个人的名字。现在m先生需将房屋出售给g小姐,由于m先生的儿子是未成年人,房管局要求递件时出示未成年人的监护公证。m先生夫妇到公证处办理监护公证时,公证处要求m先生提供儿子的出生证明。但m先生不慎遗失了孩子的出生证明,而医院又不肯重新出具出生证明。由于g小姐急等着收楼,三方约中已注明必须在签署合约后的一个月内收楼,m先生由此陷入了可能被告毁约的困境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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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
1、公证处办理未成年人监护公证需提交以下原件:父母的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小孩的出生证明、户口本、房产证;
2、如未能提供出生证明的原件,也可以到医院办理亲子鉴定。以亲子鉴定的结果代替出生证明;
3、亲子鉴定的费用约需5000-6000元,加大业主出售的成本;
4、由于业主是未成年人,房管局在递件时需在房管局做公告,时间视乎每个区房管局的规定,约需5-7个工作日。必然拖长交易时间。
成年子女房产证上有名字再买房按二套房政策执行 [2011年02月11日]
近日有观众给我们打来电话反映,按照相关规定,住房套数是指包括夫妻双方和其未成年子女在内的家庭成员拥有的房屋总数,据此,他们认为,即使父母房产证上加上了孩子的名字,孩子成年后如再买房,那么新购的房子应该算孩子的首套房,但现在的实际执行情况,多家银行和房产交易部门都将其算做二套房。
为了证实这一说法是否属实,记者首先致电上海银行和工行,均被告知,只要房产证上有名字,再买房就算二套房。
上海银行客服:房产证上有您名字就算您有一套房了
工商银行客服:现在又认房又认贷(不管是不是我爸妈的只要有我的名字/你们就认定我是二套房)对
记者随后又致电建设银行,对方表示,算不算二套房,要看孩子登记房产证时,是否年满18岁。
建设银行客服:如果是未成年时候登记的我们可以不算但是已成年时候登记的话那就要算了
记者又拨打了市住房公积金的咨询电话,对方也给出了和建行类似的计算标准。这一来,许多市民担心,如果这样就算二套房,那一旦一对恋人婚前都在父母房产证上有名字,结婚后小夫妻就等于有了2套房子,再想买婚房,就成了第三套房,属于限购对象。
市民:比如孩子在父母这里都有一套房子大么都不大的70个平方但是小孩要结婚了要再买一套房可以买吗
这个我们这里细则还没有接到任何通知所以目前还没有办法回答
市民:那人家结婚买套房子就不能买了呀这怎么办呀结婚结到哪里去啊
记者随即拨打了两个区的房地产交易中心咨询电话,结果都被告知,按照现在的操作规定,这样的情况确实不能再买房。
某区房地产交易中心:那么我们结婚(再买)算第三套房吗对的那我们就变成限购了?对的
某区房地产交易中心:那你可以先不要结婚就买房呀买好以后再开结婚证书呀你动动脑筋呀真是的这个办法自己想想也想的过来的呀
记者还了解到,如果要将孩子名字从房产证上去掉,要缴纳一定税费。
加不加女婿名字,毁了一桩婚姻
案例一:家住白下区的李府巷张星(化名)夫妇,只有一个女儿张甜甜(化名),夫妇视为掌上明珠,十年前单位分了一套集资房,夫妻俩一合计,只有一个宝贝女儿,以后这套房子就送给女儿作嫁妆,现在就在产权证上加上女儿的名字,也免得过户麻烦,还费钱。于是,1998年,当时只有14岁的女儿张甜甜与父母三人共同拥有了这处房产,很快产权证和共有权证顺利地办了下来。十年过去了,张甜甜出落成了一个大姑娘,转眼到了谈婚论嫁的年龄。未来女婿是外地人,将来打算住在张甜甜家,这可让张星夫妇有点不情愿了。更让他们担心的是,张甜甜还和父母提出要将产权证上再加未来女婿的名字,张星夫妇开始怀疑,未来女婿是不是“盯”上他们家的房子,万一小两口离婚,自家的房子难道还要被别人瓜分。张星夫妇连忙跑到房管部门,想将女儿从产权证上“去”掉,可是工作人员却告诉他俩,由于当初他们办理产权证时,已经约定产权是三人各占三分之一,现在想将女儿去掉,则必须通过买卖转让或赠予两种途径办理,税费和手续一个不能少,此外还需经过张甜甜本人同意。这一来,让张星夫妇傻了眼。不想,这件事很快传到了未来女婿和他家人的耳朵里,未来亲家不干了,认为张甜甜家瞧不起人,“人穷志不短”女婿家人提出来婚不结了,不能当 “倒插门”女婿,张星家则更是炸开了锅,一时间本来就要当亲家的两家人势同水火,好像仇人一般。张甜甜小夫妻俩夹在中间左右为难,好好一桩婚姻,就这样泡汤了。
专家提示:其实张星夫妻当初买房加上孩子的名字,本意是想省下将来过户给女儿的费用,可是他们没有想到将来女儿也会长大,这笔房产将有可能变成夫妻共同财产,这反而增加女儿婚姻的矛盾,增加了女儿未来生活的困挠。建议广大家长在买房时加上孩子名字时,要慎重考虑。并且了解一下,有关《继承法》的内容,作为遗产,如果没有遗嘱,一般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配偶、子女),所以通过遗产继承的方式一样可以将房产留给唯一的孩子,而且遗产继承除非约定,一般为子女的个人财产,而非夫妻共同财产。
产权证上有未成年人,贷款有难度
案例二:家住鼓楼区虎踞北路的李杰(化名)夫妇俩都是外地人,在南京奋斗多年后,两年前买下现在居住的一处二手房,今年3月份,夫妻还完了贷款。手上有了一些闲钱,夫妻两人打算买下一处地住新街口的酒店式公寓,看到房之后十分满意,与卖房人签订了买卖契约,出于对刚刚才满两周岁儿子的爱,夫妻两人一致同意将儿子的名字也写进契约。夫妻两人筹钱付了首付,办理了产权证,可是在办理银行商品房贷款时,却被银行打了“回票”。银行不放贷,这让李杰夫妻急成热锅上蚂蚁。两人想到去南京市房产管理局咨询,像他们这种情况该如何办理,如何将儿子的名字去掉?工作人员答复,由于李杰的儿子是未成年人,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必须办理承诺保障未成年人权利的公证,方可办理。这让夫妻两人有些骑虎难下。
专家提示:由于银行有规定,主贷人不能是未成年人,虽然未成年人往往是共有产权人,但其实未成年人与父母一样是产权人,所以当产权证上出现未成年人的名字后,往往会造成在办理商品房贷款和二手房贷款时,被银行要求办理承诺保障未成年人权利的公证书,才能放贷,这给房主添许多麻烦。而办理住房抵押贷款时,则对贷款用途有严格限制,有时还被拒贷。
许多父母出于对子女的爱护,加上孩子的姓名,没有意识这将给办理银行贷款带来很大的麻烦,使这房子买也不是,不买也不是,进退两难。所以,希望通过按揭贷款买房的家长一定提前了解这方面的政策,以免给自己带来尴尬,白搭上一笔可观的税费。
借父母名买房怎么处理
父亲承租单位的公房,由小女儿单独出资购买,因为只能由承租人购买,故该公房一直登记在父亲名下。后屡次过户受阻,父亲曾立遗嘱表示该房由小女儿继承。但父亲过世后,小女儿办理正式过户时,其他兄弟姐妹却提出异议,到底这房子该归谁呢?
案例简介:借父名买房过户起纠纷
王先生承租单位的一套100号公房由小女儿王-芳(化名)居住。1993年房改时,王先生表示这套公房谁购买就归谁。王-芳的两个哥哥和姐姐都无力购买,最终由王-芳购得。因为当时只能由承租人购买,所以此房本下来后登记在王先生名下。
1997年王先生老伴儿去世。
1999年王-芳搬到单位分的房子居住,将100号房对外出租。
2000年,王-芳大哥的岳父生病住院,由于100号离医院较近,大哥便借住100号一段时间。当时,王先生写下一份说明:100号房实际归王-芳所有,待到能过户时过户给王-芳。
2004年,大哥将100号房屋返还。王先生准备将房屋过户给王-芳,但该房屋仍不允许上市交易。于是王先生立下遗嘱:100号房由王-芳继承。
2015年初,王先生过世,王-芳拿出公证遗嘱,希望哥哥姐姐配合办理过户。二哥提出异议,称属于王先生的份额由王-芳继承,但属于老太太的份额,应由兄妹四人继承。无奈,王-芳咨询律师请求帮助。
律师解读:有公证遗嘱不按继承处理
律师表示:查看相关资料后,认为王-芳与王先生形成了借名买房的法律关系。
100号房的购房合同、发票、完税凭证等都由王-芳持有,房屋自购买后至今也是由王-芳实际占有、使用和支配。虽然房屋一直登记在王先生名下,但实际所有人是王-芳,双方形成了借名买房的法律关系。
2000年王先生写的说明也表示王先生和王-芳之间存在借名买房的法律关系,因暂时不能过户,待能过户时配合王-芳办理过户手续。2004年,因仍不能办理过户手续,王先生立下公证遗嘱,也是为了履行自己配合王-芳过户的义务。
虽然王先生有公证遗嘱,但不应按照继承来处理。该房产实际上是王-芳的财产,不属于王先生的财产,王先生去世后也不属于其遗产,不应该按照遗产处理。
法院判决:借名买房成立,其他三子女履行合同义务
律师受王-芳委托,以合同纠纷诉至法院,要求王-芳的哥哥姐姐办理100号房过户手续;二哥又以继承纠纷将王-芳等三人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分割王先生遗产100号房。
王-芳的律师向审理继承案件的法官提交了王先生的说明、公证遗嘱及王-芳购房的相关手续,从购房到现在实际占有、使用房屋的凭证,证明双方存在借名买房的法律关系,该房屋是否属于王先生的遗产存在争议,且已诉至法院。
审理继承案件的法官认为继承案件的审理应以合同纠纷案件判决结果为依据,因此继承案件裁定中止。
在借名买房合同纠纷案件中,王-芳的律师提供了相关证据材料,王-芳的大哥和姐姐均认可该房屋确实属于王-芳所有。二哥不认可王先生的说明,但未提出鉴定。
此外,二哥认为,借名未经其母同意,因此无效。王-芳的律师表示,借名买房是一个合同关系,如果借名成立,该房屋都不属于王先生的房产,更谈不上是其与老伴儿的夫妻共有财产,因此,借名买房的约定,也不需要其母的同意。
最终,法院认为王-芳和父亲王先生已经形成借名买房的合同关系,其他三子女作为继承人应履行合同义务,判决王先生三子女配合王-芳办理100号房屋过户手续。
温馨提示:借名买房须有书面协议或正式说明
律师提出,因房改时有些单位只允许原承租人购买,或者用长辈的工龄优惠较多,所以借名买公房的情况并不罕见。
通常借名买房都是亲戚间,没有书面约定,在认定是否存在借名买房法律关系时,借父母名义购买比借其他亲戚名义购买更困难。
子女为父母出资买房通常被认为是赠予或者借款,不能因为子女给父母出资买房了,就简单的认定为借名买房。
因此,在认定子女和父母之间是否形成借名买房法律关系时,通常要有书面协议,即使没有书面协议,也要像本案中王先生书写的说明,证明双方确有借名买房的事实存在。否则只是子女长期占有、使用父母的房子,想认定借名买房比较困难。
买房用化名的介绍就聊到这里吧,感谢你花时间阅读本站内容,更多关于上海这雨要下到什么时候、买房用化名的信息别忘了在本站进行查找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