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返钱案例大全(购房返现金骗局)

时间:2022-10-06 阅读:14 评论:0 作者:悠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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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房地产商推出购房返现活动。全额付款购房,第一年返还购房款10%,第二年返还20%,第三年返还3

因为开发商资金链有些问题,急需要现金流,这种方法能快速收回现金,并且比从银行或者担保公司的手续,利息等都要划算。

一家房地产商推出活动,全款买房后,分十年以每年百分之十的额度返还

我觉得这是他们的营销手段,对于他们来说相当于尽快回笼资金。现在银行不给房地产贷款了,分十年以每年百分之十的额度返还房款,相当于他把你当银行了,在银行贷款以成本在年息10%左右。等于在你那贷款。我觉得可信,但你要看好合同和协议。比如返还的支付方式等

购房知识:实际案例解读退房

 中国首例集体退房诉讼案判决

“开发商做决策的时候,不仅要注意到房地产系统内的风险,同时还要注意到房地产系统外的风险,如房产新政,包括税收、还有加息等金融手段的风险。”上海市跃平律师事务所主任杜跃平表示,“要做好风险的模型分析。就像交通阻塞模型分析一样,要‘空转’,各种情形都要估计到。”

杜跃平讲这番话不是无的放矢。杜跃平代理了87户“水岸蓝桥”业主针对开发商大华集团的诉讼,另有3位律师共代理了10户业主。两个原告的诉请基本相同:要求法院确认解除购房合约。法院采取的是分别立案、合并审理。

9月11日,上海市宝山区法院做出该案的第一例判决:准许解除预售合同;购房者除依照条款承担总房价款3%的赔偿外,承担因合同解除产生的一切相关费用。

这是例集体诉讼退房案。法院将在10月1日前把其他涉及该案的各户业主诉讼全部做出判决。“水岸蓝桥”的开发商大华集团也表示将按判决退还房款。据估计,败诉的大华集团将退还约1.5亿元购房款。

补充条款惹的祸

如果不是购房合同“补充条款第三条”,“水岸蓝桥”团退案的89位原告业主或许就没有退房、胜诉的可能。

89位业主多是在2005年春节前后买的房,当时单价约13000元/平方米,后来跌到约8000元/平方米,现在不到10000元/平方米,大致相当于降价30%。这批购房者的预售合同中有个“补充条款第三条”:“若乙方因自身原因提出解除合同,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为总房价款的3%,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相关费用。”

该条款在房价高涨时有利于避免购房者频繁退房,但没有考虑到房价暴跌后的反作用:在相关业主看来,既然购房合同赋予了他们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权利。提出退房符合合同规定,不属于“无理由退房”。由于合同没有约定“自身原因”,因此退房时无需向开发商说明理由。

从2005年6月起购房者开始“找说法”。在数度交涉无果的情况下,2005年11月,“水岸蓝桥”51名业主联合声明:要求解除购房合约,并称暂缓缴纳按揭月供。此举当时引起了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被称为“团退风潮”;2005年12月,购房者于交房期限前向开发商递交了解约书面通知,并陆续恢复了银行按揭还款,寻求与开发商争议的司法解决。

蹊跷的是,开发商没有利用合同赋予的救济手段。在收到解除合同书面通知的30日内,开发商并未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解除合同无效。按照合同,此举即视为对此无异议。开发商存在的程序失误被购房者拿来证明其接受合约解除的事实。

当然,开发商也不是那么不动脑筋。据了解,后来“水岸蓝桥”合同里的“补充条款第三条”悄然消失了。

被告解释“霸王合同”

今年4月的庭审过程中,原告与被告先就大华集团是否正式得到了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展开了争辩,随后转入法庭辩论。法官提问:“根据补充条款第三条,原告是否有权解除合同?被告没有起诉,是否意味着自动解除?”

开发商的代理律师对该条款提出了独特的解释:“‘补充条款第三条’是对购房人因自身原因提出解除合同的限制型约定,事关‘违约条件和违约责任的承担’,而合同解除的权利或继续履行合同的权利在我公司。”

换言之,如今购房人无论因何原因均不可提出解除合同。如果提出,即为单方面违约;提出解约而违约的原告在赔钱后,还有继续履行合同的义务。并称合同已“程度维护了原告在合同中的权利”。

胡钦福律师是上海市政府律师资源团的成员,在信访办接待了水岸蓝桥业主之后成了八户人家的代理律师。他认为购房合同已经解除,因此,诉请不是法院判令解除购房合同,而是就此向大华讨要退款及利息。他报出的数字预先扣除了3%的总房价款。

“当事人行使了解约权,就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胡钦福表示。

“该条款并没有说提出解除合同即有权解除,仅仅是说承担赔偿责任,赔钱。”大华代理律师、集天成律师事务所的崔鸿祥称。他承认“合同对当事人违约采取了比较严格的做法,限制当事人不要轻易违约。”

而原告律师则认为:被告方签订的是其制定好的合同,没考虑到房价下跌时的风险;况且,法律上没有“提出权”的概念。既要赔又要继续履约,这样解释是“霸王合同”。

大华方面在庭审中还表示:“自身原因”要讲个明白,但对一位原告介绍的“自身原因”则以“没有相应的事实依据”而拒绝接受。

法院判决余波未了

如今法院判决的退房程序是:购房者在判决生效日起15日内办理注销所购房屋的抵押登记;办妥注销当日,大华公司返还购房款(扣除3%的赔偿)。此外,案件受理费双方各付一半。

这引起了原告方的异议。“解除合约应该从2005年11月起算,之后的巨额银行利息是大华方面拖延退房造成的,为什么让我们承担?”一位业主告诉记者,他们将就利息损失、诉讼费等与开发商继续讨说法。按照一套房子贷款七成来算,每月银行利息要四五千,算来这笔钱也在五万元上下。

按照当前判决,退房者们除了要交房价3%的罚金,纠纷期间每套房子平均4万多元的按揭利息、一半诉讼费、律师费、资金占用的损失……每套房子的成本达到10余万元,还不算上一年奔波、四处活动的精力。这表明,诉讼不是解决此类纠纷成本的办法。

“退房有三种:一种是合同有约定,由法院、仲裁委来判,我们是第一例;第二种是合同没有约定的,无理由退房,那是不对的。”杜跃平表示,“但协商解决是的。金地集团某楼盘、还有嘉定新城某楼盘,遇到类似情况就是和购房者协商解决的。开发商前期有利润,让利于民也是应该的。”

在他看来,大华集团在去年6月份刚开始跟购房者协商的时候,没有利用当时房价下跌有限的机会做到这一点。

(以上回答发布于2016-12-22,当前相关购房政策请以实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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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新房,中介说买过之后还能返一部分钱给我,靠谱吗

这个团购费以前在重庆的新房销售中也曾经有过,现在的重庆是不允许有这个团购费了。我觉得,这个交3万的团购费,返4万是是有可能存在的。为什么我说是有可能存在的呢?在这里,谈谈我对这事儿的观点。

这就是我们以前熟悉的团购模式

商家利润少了销量大了,团购的邀请者获得了商家给的佣金,消费者购买的商品价格便宜了,这是三方都赢的商业模式。

现在有些商家也是使用这种方式搞活动,比如存100元,可以抵1000元使用。而房地产公司,就是借鉴了商家的这种促销手段。团购也是第三方公司或者个人,邀请若干人对商家的某项产品或者服务进行消费,团购的中介或者公司从商家处获得佣金。

这3万块钱就是你享受到优惠活动,你不交纳3万,就不能有这个优惠,为了优惠更多的人是愿意支付。而中介返给你的4万元,是开发商支付给中介公司的佣金,只是说,中介公司为了能让你享有更多的优惠,把自己的佣金返一部分给你。

你作为购房人,降低了购房的成本,开发商更快的销售了他的产品,资金回笼更快,减少了资金积压带来的公司运营风险,中介公司获得了佣金,三方共赢!

中介公司返还现金给你的目的有两个:

❶、让你获得更多的优惠。开发商给你的优惠比较少,那中介公司把自己的佣金分一部分给你,来进一步让你通过中介公司购房享受到最大的优惠。

❷、为了你给中介公司推荐其他购房人。你通过中介公司的购房获得了这么多的优惠,比如你有亲戚、朋友、同事或者同学购房,你是不是要向他们推荐这家中介公司。这样中介公司获得你推荐的这个客户,获取客户的成本减少了,交易更容易了,中介公司虽然支付给你一部分返现,但总体说来,还是赚钱了嘛,对于中介公司来说当然是一个好事儿。

综上所述,我个人认为,返现4万是有可能的,具体的你这套房总价是多少;是通过个人返现或者是中介返现;是不是有其他的条件等都不太清楚,因此也不能有太多的判断。但这种模式是可以肯定的。

双倍返还购房款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第九条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房屋合同纠纷常见的案例有哪几个方面?

一、房屋 合同纠纷 常见的案例有哪几个方面? 1、出卖人故意隐瞒所出售的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的事实,导致合同被解除的相关法律责任。买受人请求出卖人赔偿相应的损失,并且要求返还 定金 的应予支持。 2、开发商以欺诈方式交房但未造成 购房 者实际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 违约责任 。开发商采取欺诈的方式来交付房屋的,是侵犯了购房人的知情选择权,开发商应该依法承担 逾期交房 的相关违约责任。 3、 房屋买卖合同 约定了买受人先要付清所有的合同价款,出卖人才能履行交房义务的,买受人未按照约定履行义务的,出卖人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房屋不构成违约。买受人以 不安抗辩权 进行抗辩,应当符合不安抗辩权的行使条件和履行规范,否则,不安抗辩权不能成立。 二、哪些原因房产合同可以解除? 1、开发商资质不全。如果开发商证件不全,就属于违法操作,与 买房 人签署的合同属于 无效合同 。由于是无效合同,开发商应当返还购房人交纳的房款。 2、房屋权属有争议。开发商未取得预售许可或者房屋为共有财产而未经其他共有权人书面同意的该房屋权属有争议,也会导致 购房合同无效 ,购房者可以要求 退房 并赔偿损失。 3、所售房屋存在 抵押 问题。开发商在出售房屋之前就把所售 房屋抵押 ,或卖给购房人后,又把房子抵押给他人,购房人查明后,就可认定购房合同无效,要求退房。 4、所售房屋为不能交易的房屋。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屋权利等情形。 5、 延期交房 并超过合理期限。根据现在《司法解释》的规定,开发商经购房人催告后的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购房人就有权要求开发商退房,并要求返还 订金 或支付房款利息。 6、擅自变更房屋设计。在购房人与开发商签订的合同中,一般都约定开发商在变更设计之前,必须经过购房人同意。否则,开发商就构成违约,购房人有权退房。 7、房屋面积误差较大。如果交房时房屋的实测面积与签约时的暂测面积的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购房人可以提出退房并要求退赔利息。 8、房屋质量不合格。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或者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购房人可以提出退房并要求开发商赔偿损失。 9、逾期不 办理房产证 。迟延办理 房屋所有权 登记的,根据 买卖合同 约定或法律规定应当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开发商的原因导致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可以解除 购房合同 并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 对于房屋合同纠纷问题的处理过程中,双方应当习惯通过法律途径的解决方式,这样才能更加有效和快速解决问题,同时减少双方不必要的损失。房屋合同的签署应当在双方签署时就明确相关违约责任的事项,以免在一方违约时还有争执的,这是在激化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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