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女士上海买房子(上海女子买房被骗200万)

时间:2023-01-22 阅读:7 评论:0 作者:悠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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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一女子成“最惨购房者”,房没了还要倒赔500万

上海一女子成“最惨购房者”,房没了还要倒赔500万

上海一女子成“最惨购房者”,房没了还要倒赔500万,有网友称伍女士为“最惨购房者”、“惨是真的惨”。上海一女子成“最惨购房者”,房没了还要倒赔500万。

上海一女子成“最惨购房者”,房没了还要倒赔500万1

2020年5月,在上海居住的伍亭颖计划花1550万元的总价,在黄浦区购买一套180.09平方米商业用房。没想到,在首付745万元之后,因银行贷款审批延误,无法按照合同规定时间付尾款的伍亭颖,被卖方告上法庭。

法院最终判决伍亭颖败诉,她不仅要退出房子,还要支付违约金、房屋整修费等总计497.32万元,被不少网友称为“最惨购房者”。

很惨:两次支付都逾期

1月19日下午,上游新闻记者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上的判决书,对本案的来龙去脉进行了梳理。

在判决书中可以看到,伍亭颖在2020年5月17日通过中介,和卖方范俊等达成房屋转让协议,伍亭颖先期支付了100万元定金和400万元购房款。

2020年5月30日,伍亭颖和范俊等签订补充条款,约定房屋总价款为1550万元,卖方提前交房,伍亭颖需要在2020年6月30日之前完成首付745万元。

然而,伍亭颖未能按期补足首付余下的245万元,双方不得不在7月2日再次签订补充条款,这次约定了惩罚条款:从2020年7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245万元为本金,按每日万分之2.73支付给利息损失。伍亭颖须在2020年7月31日前一次性支付上述费用。如未按期支付,则房屋买卖合同自动解除,伍亭颖应偿付违约金(合同总价的20%),且赔偿范俊等原有的装修损失180万元。

这次协议后,伍亭颖在7月13日缴清了逾期付款的利息,并完成了745万的首付,剩余745万元尾款,将在8月30日过户前全部付清。

没想到,伍亭颖的购房尾款,因为银行审批延误再次逾期。

实惨:没了房子还要赔近500万

2020年9月15日,范俊等发出了律师函,告知伍亭颖收函3日内付清尾款,如仍然不付,他们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违约金及装修损失等。9月30日,由于伍亭颖仍未付款,范俊等要求伍亭颖搬离并归还房屋,并偿付房款总价20%的违约金,房屋装修损失180万元等。

2020年10月29日,伍亭颖在上海某银行申请的745万元贷款额度审批成功,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但此时卖方已经不愿出售,并将伍亭颖告上法庭。

2021年6月25日,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伍亭颖的房屋转让协议被解除;必须在判决生效10日内搬离房屋,如逾期将按照1000元/天追加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伍亭颖要赔偿违约金300万元、房屋整修费180万元,承担案件受理费4.6万元。

一审之后伍亭颖和范俊等都进行了上诉,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2021年12月1日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伍亭颖将承担案件受理费2.72万元。

一审判决书截图

律师:判决解除合同不符合鼓励交易目的

对于这起纠纷,重庆市律协刑民交叉专业委员会副主任、重庆海力律师事务所伍继军律师向上游新闻表示,本案的焦点在于:“卖方是否因买方的逾期付款行为享有合同单方解除权;买方因为银行办理贷款超期,是否足以导致买方合同根本性违约,从而导致双方合同解除。”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法律规定,伍继军律师认为上海法院的判决合法但不合情:在无证据证明卖方存在实际损失的情况下,应实现合同法鼓励交易的制度目的,从而维护市场交易的稳定。从法律的公平角度,也可以不解除合同,让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不建议卖方以此为由解除合同。“从我在重庆遇到的类似案件来看,基本都是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伍律师说。

伍亭颖最终不仅失去了房屋,还要赔付违约金、房屋整修费等将近500万,被称为“最惨购房人”。伍继军律师坦言,这个结果对公众认知有一定冲击:“在卖方没有实际损失的情况下,直接判决解除合同,不符合鼓励交易的目的。希望大家在大宗商品交易过程中,尽量使每一个交易环节合法化,避免这种纠纷的发生。”

同时,伍继军律师还提到了一个细节:“从该案的两次审判过程来看,卖方律师对合同的签订、履行和争议都是全程参与,打下了很好的基础,是卖方胜诉的关键;相比而言,买方在答辩及举证时,未充分表达继续履行合同的必要性,这是值得反思的问题。”

上海一女子成“最惨购房者”,房没了还要倒赔500万2

2020年5月,在上海的伍女士计划用1550万元的总价,购入上海市黄浦区一套建筑面积为180.09平方米的商业用房,但因银行贷款审批延误,无法按照合同规定时间付尾款。在支付了745万元后,伍女士被卖方告上法庭。

法院最终判决伍女士败诉,伍女士既要归还房子,也要支付违约金、房屋整修费等总计490多万元给卖方。该事件引发网友热议,有网友称伍女士为“最惨购房者”“惨是真的惨”。也有网友表示,“于情不合理,于法没毛病”。

1月21日,记者注意到,中国裁判文书网近日公布了该案的来龙去脉。

图文无关

两次支付都逾期

据判决书显示,2020年5月27日,伍女士和卖方范某等签订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范某等转让黄浦区一套房屋给伍女士,转让价格共计1550万元。

2020年5月30日,伍女士和卖方范某等签订补充条款,双方约定,房屋总价款仍为1550万元,伍女士支付定金100万元。1550万元房价拆分为合同价1490万元及装修补偿款60万元。卖方提前交房,伍女士需要在2020年6月30日前支付首付745万元,60万元装修补偿款于过户当日支付给卖方,剩余贷款745万元由银行放款于卖方。

然而,伍女士未能如约支付完首付的745万元。她支付了100万元定金和400万元部分购房款后,还欠首期房款245万元,逾期未支付。

经过卖方范某等催讨,2020年7月2日,伍女士和卖方范某等正式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并签订补充条款,双方约定,从2020年7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245万元为本金,按每日万分之2.73支付利息损失。伍女士须在2020年7月31日前一次性支付上述费用。如未按期支付,则房屋买卖合同自动解除,伍女士应偿付违约金(合同总价的20%),且赔偿甲方原有的`装修损失180万元。

这次协议后,伍女士在7月13日缴清了逾期付款的利息,并完成了745万的首付,剩余745万元尾款,将在8月30日过户前全部付清。

但伍女士的这笔745万元购房尾款,因为银行审批延误再次逾期。

严重违约被卖方告上法庭

2020年9月15日,卖方范某等发出了律师函,告知伍女士已经严重违约,收函3日内付清尾款,如仍然不付,他们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违约金及装修损失等。

9月30日,由于仍未收到伍女士尾款,卖方范某等要求伍女士搬离并归还房屋,并偿付房款总价20%的违约金,房屋装修损失180万元等。据资料显示,该房屋于2020年6月左右已经交付于伍女士使用。

2020年10月29日,伍女士在上海某银行申请的745万元贷款额度审批成功,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但此时卖方已经不愿出售,并将伍女士告上法庭。

2021年6月25日,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伍女士的房屋转让协议被解除;必须在判决生效10日内搬离房屋,如逾期将按照1000元/天追加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伍女士要赔偿违约金300万元、房屋整修费180万元,承担案件受理费4.6万元。

一审之后伍女士和范俊等都进行了上诉,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2021年12月1日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伍女士将承担案件受理费2.72万元。

图文无关

案件引发网友热议,法院: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在一审判决中,法院认为,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过户时间是2020年8月30日,而伍女士最终获得贷款的时间在2020年10月29日,这大大超出了合同约定的时间,在合同已明确约定的情况下,伍女士未及时履行付款义务,无法免除相应的违约责任。

但伍女士认为,卖方范某等主张的违约金(房款总价20%)的数额过高,对此,法院解释,因房屋买卖合同本身具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因其交易标的涉及金额一般较大,且该案涉案房产系办公楼,而非一般居住用房,则会因一方违约所引致的相对方的所承受的经济损失亦相应较大。由于伍女士的违约行为,卖方范某等至今未能正常另行购房成功等,经济损失巨大,所以法院对范某主张的违约金和实际损失赔偿的诉讼请求,采取一并支持的处理方式。

而网友们最具争议的“判决解除合同不符合鼓励交易目的”的观点,在判决过程中,法院也给出了解释。

法院认为,伍女士已经支付了50%房价款,如尽量维持合同交易的持续和稳定性,有利于减少合约双方的损失。但在本案中,原告也就是卖方范某等,坚持依据合同约定,所赋予其的单方解除权(及损害赔偿权)的情况下,只能依据现有的法律规定进行裁决。如果在本案原告享有合法的单方合同解除权的情况下,却强行判决双方继续履行合同,则反而有构成“强买强卖”的风险,这是严重违背民商事主体在进行民商事活动中契约自由的原则的。

上海一女子成“最惨购房者”,房没了还要倒赔500万3

“大家要警惕了,最惨的二手房买家!”上海黄浦,一女子将自己的老房子卖了后,攒了几百万,准备首付一套大一点的房子,180.09平方米。万万没想到,在首付745万元之后,因银行贷款审批延误,最后要赔497.32万元。

女子攒的钱,几乎一夜之间全没了,黄浦江边她都去了好几趟。

伍女士买的房子总价是1550万元,通过中介与卖家范某达成协议后,先期支付了100万元定金和400万元购房款。合同约定,2020年6月30日之前,完成首付745万元。

然而,发生了意料之外的事情,伍女士没能在约定的时间内补足首付余下的245万元。于是,她与卖家范某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协议的主要条款有2条。

1、2020年7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245万元为本金,按每日万分之2.73支付给利息损失。

2、伍女士须在2020年7月31日前,一次性支付上述费用。

如未按期支付,则房屋买卖合同自动解除,伍女士应偿付违约金(合同总价的20%),且赔偿范某等原有的装修损失180万元。

让人没想到的是,伍女士的购房尾款,因为银行审批延误再次逾期。7月31日,贷款依然没有下来。

范某一纸诉讼,将伍女士告上了法庭,要求她按照合同约定赔偿。为此,伍女士几乎一夜白头。

法院一审结束后,伍女士更是吐血三升。一审判决,伍女士与范某的合同解除,10日内搬离房屋,赔偿违约金300万元、房屋整修费180万元,承担案件受理费4.6万元。

加起来,伍女士一共要支付484.6万元。而她为买这套房子,凑的500万,直接打水漂了。

伍女士不服,上诉到二审法院。

伍女士遇到的这事,生活中也时常有发生,只不过金额没有这么大而已,但从法律上讲,并不是合同约定违约需要赔偿多少,就一定是多少。

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本案中,伍女士和范某签订的补充合同,约定了一方违约时,另一方应该赔偿的违约金。

紧接着,民法典又规定说,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具体到本案,伍女士和范某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伍女士给范某造成的损失的,法律规定,打官司时,伍女士可以向法院申请予以适当减少。

这里说得“过分高于”,司法解释规定说,是指超过实际损失30%的,但对此,法院不会机械性适用,避免导致实质上的不公平。换而言之,法院对此有自由裁量权。

综上所述,伍女士的确是违约了,无可置疑,按照法律规定,伍女士应当赔偿范某的损失。

但是,当两人约定的违约金额过分高于范某损失时,伍女士提出申请后,法院应当予以调整。

近日,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法院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同时,二审案件受理费2.72万元,由伍女士承担。

至此,伍女士一败涂地。

这件事给我们提了个醒,话可以乱说,合同千万别乱签,黑纸白字摁上手印后,可是要负法律责任的。

也有网友表示,银行审批延误,导致伍女士违约,银行也有责任。

上海“最惨购房人”案,判决书长达9400字,哪些细节不能被忽视?

上海“最惨购房人”案,判决书长达9400字,哪些细节不能被忽视?下面就我们来针对这个问题进行一番探讨,希望这些内容能够帮到有需要的朋友们。

近期一周,一则上海悲催购房者称自身损害超一定的信息,多次走上新浪微博热搜榜前列。依据一些新闻媒体,伍女士看好了上海市黄浦区一套使用价值约1500万的办公房,却因贷款银行审核耽误,没法依照合同条款时间付余款,被出卖方告到法院。法院最后判决伍女士输了官司,她不但要退回房屋,还需要支付违约金、房子整修费、诉讼费用等累计497.32万余元。

短短的数百字的信息,让很多网民称伍女士为“史上最牛惨购房者”。新闻记者查找发觉,该案二审裁决书于上年12月31日发布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原文将近9400百字。整理裁决书并访谈彼此辩护律师后,解放日报·上观新闻新闻记者尽量复原了此案的来龙去脉。

依据一审法院审判查清的客观事实,2020年5月27日,伍女士与范先生等人签署了一份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3天之后又签署了补充条款。依据这一份协议书,彼此承诺买卖的这套180平米办公房总价格为1550万余元,伍女士应在2020年6月30日前支付第一期房子价格款745万余元及室内装修赔偿款60万余元,接到该笔首付款后范先生便要提早拿房,剩余的745万余元由伍女士向金融机构办理贷款,最晚要在彼此订立的上牌时间8月30日前,打进范先生帐户。

协议书签署后,彼此于2020年7月2日宣布签署上海市房地产业买卖协议。这时,伍女士早已向范先生转帐了订金100万余元及400万元首付,因此彼此在合同附件3中注明,伍女士理应在签订协议后5日内向型银行办理745万余元借款,若伍女士申请贷款未在产权过户前得到全额准许或没法得到借款,也理应在申请办理产权过户以前将相对应一部分房子价格款根据中介公司委托付款或立即支付。

除此之外,这一份协议还承诺,若伍女士未依照合同约定执行,每超期一日应向范先生支付总房子价格款万分之五的赔偿费,贷款逾期超出10个交易日的,视作违约。若伍女士违约,则应向范先生支付等同于总房子价格款20%的违约金,并将房子恢复正常或赔付房子装修费用180万余元。如因范先生违约,一样需向伍女士赔付装修费用180万余元。

针对以上合同书内容,伍女士和范先生在法庭上都予以认同。合同签订后,下面就是执行了。但是,伍女士在支付合同约定的第一期245万余元购房款时就贷款逾期了。经范先生等人追款,彼此又签署了一份补充条款,承诺范女士应于2020年7月31日前一次性支付245万余元购房款,及因而造成的贷款利息损害。如未准时支付,则看作违约,售房合同全自动消除。开庭审理中,范先生确定,伍女士之后按期支付了一大笔钱。

2020年6月,这套房子就早已交给伍女士应用,并逐渐室内装修。可是,因为伍女士申办的745万余元借款产生推迟,直到2020年10月29日才审核通过,造成她没法按期支付第二期购房款。这时,早就过去了合同约定的8月30日这一最终限期。

2020年9月15日,范先生等人以催告函方法,告之和催告函伍女士已比较严重违约,仍有805万余元购房款未支付,期待伍女士在收函生效日3日内将钱结清,如依然不付,范先生等人有权利终止合同,并规定伍女士赔付违约金及室内装修损害等。同一年9月30日,范先生等人向伍女士传出了消除买卖协议通知单一份,强调因伍女士仍未依照承诺限期支付,因而范先生等人决策行驶合同约定的解除权,规定伍女士搬出并偿还系争房子,偿还购房款总价格的20%的违约金,和房子装修损害180万余元等。这二份信件,伍女士向法院确定均已接到。

以上,就是此案的基本事实。针对这一部分内容,彼此实际上没什么质疑。伍女士和范先生等人的矛盾,关键聚集在伍女士的情形是不是组成违约,及其是不是理应按合同约定的20%房子价格全额赔付。在伍女士来看,自身最后或是得到了借款,表明借款仅仅耽误并非无法获准,并未到达可以立即终止合同的水平。

“伍女士8月上旬就了解第一家金融机构的借款审核没根据,因此她一边根据中介公司应急向此外俩家金融机构办理贷款,一边告之了范先生她们,由于很多金融机构的借款必须商家也在场。”伍女士一审时的辩护律师说,直到2020年10月7日,范先生她们还想要相互配合申请贷款,这让伍女士感觉合同书可以再次执行,想不到扭头就接到掌握约通告,“伍女士对于此事很不开心,感觉另一方不应该那么做。”

新闻记者注意到,宣判撰写到,针对伍女士的这一认为,范先生不予以认同,伍女士也无法给予对应的客观事实和直接证据。双方都展示思想观点和证明后,下面便是法院的审判和裁定。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一审觉得,依规创立的协议对双方具备法律法规约束,被告方应当承诺全方位执行自身的责任。针对伍女士认为贷款逾期并不是可以造成终止合同的全局性违约,法院确立表明无法认可。

“已查清的客观事实和直接证据均表明,在第二期支付责任期满时,伍女士挑选贷款银行方法,与此同时承诺如贷款逾期得到借款则应立即在申请办理产权过户以前向中介公司或范先生等人用红包的方法支付相对应一部分房子价格款,如要不然,则组成违约。”裁决书写到,做为适格的民事行为主体,针对在市场交易中将会造成的风险性,应已明知道,特别是在在此案多次签署补充合同,已确立承诺的情形下,伍女士却未立即执行其支付责任。在最后没能获得商家原谅和批准的条件下,相对应的违约义务是没法免去的。

裁决书表明,伍女士针对180万余元室内装修赔偿金并情况属实,但觉得房子价格20%的违约金金额过高。针对赔付额度问题,一审法院也干了具体阐释:“因售房合同自身具备其本身的独特性,因其买卖交易标底涉及到额度一般比较大,且此案涉案人员交易标底系写字楼,并非一般定居用地,则会因一方违约所导致的相另一方的所承载的财产损失亦相对应比较大。”裁决书确立写到,融合此案有关已确认客观事实表明,范先生等人因为伍女士的贷款逾期支付、贷款逾期产权过户等违约个人行为,很有可能造成范先生等人需对第三人担负对应的违约义务,且金额很有可能也不会过小。

新闻记者从范先生等人的律师处获知,范先生售卖系争写字楼,确实是为了更好地换置此外一套房屋。因伍女士无法立即履行合同,造成范先生与别人签署的买房合同也发生了违约,应向别人支付相对应赔偿费。

由此,法院觉得,在我国的法规并不抵触被告方可以与此同时认为违约金有具体损害赔偿。充分考虑此案中伍女士违约造成的具体不良影响,导致范先生等人财产损失极大,故法院对范先生等人认为违约金有具体损害赔偿的诉请,采用一并适用的处理方法,应是适合的。

综上所述,黄浦法院做出一审判决:确定彼此签署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含补充条款、配件)、合同书均于2020年10月7日消除;伍女士应于宣判奏效生效日10日内搬出并偿还房子,如贷款逾期,则应增加支付房子占据服务费,依照1000元每一天的规范测算,计算至具体偿还之时止;伍女士应于宣判奏效生效日10日内一次性偿还违约金310万余元、房子整修费损害180万余元;诉讼费用7万余元人民币由伍女士担负。在扣减以上花费后,范先生等人应在3日内将已支付购房的钱745万余元的多余一部分退还给伍女士。

一审判决后,彼此均明确提出起诉。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后觉得,一审判决评定证据确凿,法律适用恰当,并无程序流程违反规定,应予保持,遂驳回申诉,检察院抗诉。

丈夫为“小三”买房 原配可以追回房产吗

现在吴女士上海买房子,房子可以说是普通人家的全部家产。要是把家产平白无故送给她人吴女士上海买房子,谁也不乐意。如果夫妻双方有一人在婚姻内为“小三”出资买房,这个房子原配可以要回来吗?看看下面这个例子。【案例】

50岁的王某是喜欢上了下属曹小姐,曹小姐抵挡不住王某的爱意,为其生下一女。王某私下往曹小姐卡里打了近250万,为其在上海浦东买了房子,以安置母女俩。

王某的妻子吴女士得知丈夫为情人出巨资买房后,火冒三丈,以丈夫私赠夫妻共同财产为由,将曹小姐和丈夫吴某一起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赠予无效,返还巨款。法庭上,吴女士提供了丈夫转账给曹小姐的有关银行凭证。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属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共有而非按份共有;对共同共有财产的处分,应由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后再处分;王某的赠与行为既损害了原告吴女士的合法权益,也违反了相关的法律规定,还有悖于社会的公序良俗,故法院作出判决,被告王某赠与被告曹小姐人民币近250万元的行为无效。

判决生效后,曹小姐却以种种理由拒不履行法院判决。吴女士遂向浦东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执行局方智成法官承办此案后,立即查封了涉案房屋,并在房屋上显著位置张贴了查封公告、封条。公告中明确载明,未经过人民法院允许,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进入房屋、妨碍执行。

曹小姐的父亲一气之下将封条撕毁,并住进屋内。

【法官说法】

维护执行标的物的安全,创造良好的执行工作环境,既是人民法院执行工作顺利开展的保障,也是实现当事人胜诉权益、维护法律权威的重要保证。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以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可对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被人民法院查封的财产,在未解除查封之前,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人民法院允许,不得擅自使用、毁坏,否则将受到严厉的处罚。

本案中,曹父明知涉案房屋已经被法院查封,还擅自撕毁封条,入屋居住,已经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妨碍了人民法院对涉案房屋的处置,属于严重的违法行为,故法院对其作出了上述处罚。

(以上回答发布于2015-12-16,当前相关购房政策请以实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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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购房资格者提供假资格怎么举报

案例:吴女士是香港人,她想在上海买房,她以二婚丈夫的名义购买了一处房屋,购房款全部由吴女士一次性支付的。但是在结婚五年后夫妻感情破裂,吴女士想请求法院判决这个房子归自己。但是如何证明这个房子属于自己呢?在吴女士咨询京云房产律师时,案子已经一审败诉,刚刚提起上诉。这就提醒我们了,在没有买房资格时,怎样处理更合适呢?

一、怎样查询是否有买房资格?

1、网上预签方式

你就需要在阅读完相关限购政策后,登录当地房地产市场信息网的“二手房个人网上合同登记备案”栏目,输入合同文本进行网上预签《存量房买卖合同》,也可以在房产管理部门窗口进行网上预签。

2、核实资料

带着审查所规定的相关资料,到办事窗口接受购房资格审查。并领取《受理二手住房购房资格核查回执单》。

3、审查结果

可以登录市场信息网的“二手住房购买资格核查结果查询”栏目,输入回执单中的编号、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等信息,查询购房资格的核查结果。

4、领取通知单

在核查完毕之后,需要到房管局凭回执单领取《结果通知单》,打印并签署已备案的纸质合同,同时打印《承诺书》,这就说明你有了购房资格。

二、如果没有购房资格,可以怎么办?

1、缴满社保后再买

很多房屋限购城市需要连续缴满社保或个税达一定年限,才可以购房。北京、上海、深圳等城市,要求社保或个税缴满5年。在其他城市购房也至少需要缴满2年至3年左右。如果你在该城市已经缴纳了一定年限的社保或个税,那么就等到自己缴满了符合要求的社保或个税年限后再买房吧。

2、在非限购区域买房

有些城市是有分区限购政策的,所以可以选择在这些非限购区域买房。也可以在买房前将户口迁入非限购区域,这样买房可能受到的限制更少。

3、购买非限购房屋

每个城市的限购政策不同,有的地方只限购新房,对于二手房并不限购。可以考虑购买二手房。有的地方只有限购普通民用住宅,不限购商业用房,所以如果不是以居住为用途购房的,只是想用来投资保值升值的,可以考虑购买商业用房。

4、结婚买房,以取得本市户籍

这里说的结婚指的是真结婚,而不是假结婚。不建议以假结婚的方式获得购房资格,那样风险是很大的。如果是恋爱中的情侣,一方被限购而另一方具有买房资格,可以结婚后再一起买房。

5、将自己的入户迁入该城市

不建议通过假结婚、假离婚、借名的方式买房,经过实践证明风险太大了!可以通过人才引进、投靠等方式合法获得当地户口,获得买房的资格。

本文作者:京云房产律师团楚琳

私信留言,可享有一对一解答。

没有购房资格者提供假资格怎么举报?

没有购房资格的人提供了假资格的话,你就可以去购房的那里举报他呀,然后人家卖房子的人发现他是没有资格的,肯定就要取消他的资格了,否则的话到时候万一查出来的话,他这个房子也是卖不出去的呀。

上海最惨购房人称自己损失超千万,为何会造成这么大的损失?

因为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付清尾款。

她为何会造成这么大的损失?

首先,这个人的计划是在黄浦区购买一套商品房,在支付了一半首付款后,因银行贷款审批延迟,导致他无法按合同约定时间支付尾款。结果他被卖方起诉,最后一审和二审法院都判决他败诉。现在,他不仅要退房,还要支付违约金,近500万元的房屋装修费被网友称为最惨买家。

对于这个判决的结果,马女士感到无法理解。

她说会申请再审,因为她觉得对方在整件事上赚了近800万元,因为她房子的价格涨了300多万,加上装修和违约金等。除此之外,吴女士还说,超过一定时间后,房子等代理人配合银行贷款,在微信群催批贷款,但我们的贷款一批批下来了。对方失去联系,然后起诉又起诉他们。就连这位女士的律师都觉得,本案交易中止不是因为买卖双方的问题,而是因为银行贷款无法控制。所以不能把所有的原因都归咎于这位女士。

我个人的看法

吴女士确实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是当一批银行贷款下来的时候,卖方就会起诉,所以从常规的角度来看,为了止损,维护市场交易的稳定,如果没有特殊情况的话,她应该支付违约金的责任,而且因为房子已经升值了300多万,法官也应该综合考虑房子升值的部分和他损失的部分是否抵消。而这个时候,就有可能证明他的房子是不是涨了这么多钱。一切都是因为银行贷款的延期。希望无论结果如何,大家都能维护自己的利益。最后,我建议每一个想买房的人都要擦亮眼睛,在申请贷款时严格审查自己的手续。确认没有问题,再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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