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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女子首付745万的房子没了,还要赔近500万,这是怎么回事呢?
因为该女子申请的银行贷款审批延误,导致尾款未及时支付,然后被告上法庭,所以房子没了,还需赔付近500万的违约金。
上海一女子成“最惨购房者”,房没了还要倒赔500万
上海一女子成“最惨购房者”,房没了还要倒赔500万
上海一女子成“最惨购房者”,房没了还要倒赔500万,有网友称伍女士为“最惨购房者”、“惨是真的惨”。上海一女子成“最惨购房者”,房没了还要倒赔500万。
上海一女子成“最惨购房者”,房没了还要倒赔500万1
2020年5月,在上海居住的伍亭颖计划花1550万元的总价,在黄浦区购买一套180.09平方米商业用房。没想到,在首付745万元之后,因银行贷款审批延误,无法按照合同规定时间付尾款的伍亭颖,被卖方告上法庭。
法院最终判决伍亭颖败诉,她不仅要退出房子,还要支付违约金、房屋整修费等总计497.32万元,被不少网友称为“最惨购房者”。
很惨:两次支付都逾期
1月19日下午,上游新闻记者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上的判决书,对本案的来龙去脉进行了梳理。
在判决书中可以看到,伍亭颖在2020年5月17日通过中介,和卖方范俊等达成房屋转让协议,伍亭颖先期支付了100万元定金和400万元购房款。
2020年5月30日,伍亭颖和范俊等签订补充条款,约定房屋总价款为1550万元,卖方提前交房,伍亭颖需要在2020年6月30日之前完成首付745万元。
然而,伍亭颖未能按期补足首付余下的245万元,双方不得不在7月2日再次签订补充条款,这次约定了惩罚条款:从2020年7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245万元为本金,按每日万分之2.73支付给利息损失。伍亭颖须在2020年7月31日前一次性支付上述费用。如未按期支付,则房屋买卖合同自动解除,伍亭颖应偿付违约金(合同总价的20%),且赔偿范俊等原有的装修损失180万元。
这次协议后,伍亭颖在7月13日缴清了逾期付款的利息,并完成了745万的首付,剩余745万元尾款,将在8月30日过户前全部付清。
没想到,伍亭颖的购房尾款,因为银行审批延误再次逾期。
实惨:没了房子还要赔近500万
2020年9月15日,范俊等发出了律师函,告知伍亭颖收函3日内付清尾款,如仍然不付,他们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违约金及装修损失等。9月30日,由于伍亭颖仍未付款,范俊等要求伍亭颖搬离并归还房屋,并偿付房款总价20%的违约金,房屋装修损失180万元等。
2020年10月29日,伍亭颖在上海某银行申请的745万元贷款额度审批成功,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但此时卖方已经不愿出售,并将伍亭颖告上法庭。
2021年6月25日,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伍亭颖的房屋转让协议被解除;必须在判决生效10日内搬离房屋,如逾期将按照1000元/天追加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伍亭颖要赔偿违约金300万元、房屋整修费180万元,承担案件受理费4.6万元。
一审之后伍亭颖和范俊等都进行了上诉,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2021年12月1日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伍亭颖将承担案件受理费2.72万元。
一审判决书截图
律师:判决解除合同不符合鼓励交易目的
对于这起纠纷,重庆市律协刑民交叉专业委员会副主任、重庆海力律师事务所伍继军律师向上游新闻表示,本案的焦点在于:“卖方是否因买方的逾期付款行为享有合同单方解除权;买方因为银行办理贷款超期,是否足以导致买方合同根本性违约,从而导致双方合同解除。”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法律规定,伍继军律师认为上海法院的判决合法但不合情:在无证据证明卖方存在实际损失的情况下,应实现合同法鼓励交易的制度目的,从而维护市场交易的稳定。从法律的公平角度,也可以不解除合同,让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不建议卖方以此为由解除合同。“从我在重庆遇到的类似案件来看,基本都是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伍律师说。
伍亭颖最终不仅失去了房屋,还要赔付违约金、房屋整修费等将近500万,被称为“最惨购房人”。伍继军律师坦言,这个结果对公众认知有一定冲击:“在卖方没有实际损失的情况下,直接判决解除合同,不符合鼓励交易的目的。希望大家在大宗商品交易过程中,尽量使每一个交易环节合法化,避免这种纠纷的发生。”
同时,伍继军律师还提到了一个细节:“从该案的两次审判过程来看,卖方律师对合同的签订、履行和争议都是全程参与,打下了很好的基础,是卖方胜诉的关键;相比而言,买方在答辩及举证时,未充分表达继续履行合同的必要性,这是值得反思的问题。”
上海一女子成“最惨购房者”,房没了还要倒赔500万2
2020年5月,在上海的伍女士计划用1550万元的总价,购入上海市黄浦区一套建筑面积为180.09平方米的商业用房,但因银行贷款审批延误,无法按照合同规定时间付尾款。在支付了745万元后,伍女士被卖方告上法庭。
法院最终判决伍女士败诉,伍女士既要归还房子,也要支付违约金、房屋整修费等总计490多万元给卖方。该事件引发网友热议,有网友称伍女士为“最惨购房者”“惨是真的惨”。也有网友表示,“于情不合理,于法没毛病”。
1月21日,记者注意到,中国裁判文书网近日公布了该案的来龙去脉。
图文无关
两次支付都逾期
据判决书显示,2020年5月27日,伍女士和卖方范某等签订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范某等转让黄浦区一套房屋给伍女士,转让价格共计1550万元。
2020年5月30日,伍女士和卖方范某等签订补充条款,双方约定,房屋总价款仍为1550万元,伍女士支付定金100万元。1550万元房价拆分为合同价1490万元及装修补偿款60万元。卖方提前交房,伍女士需要在2020年6月30日前支付首付745万元,60万元装修补偿款于过户当日支付给卖方,剩余贷款745万元由银行放款于卖方。
然而,伍女士未能如约支付完首付的745万元。她支付了100万元定金和400万元部分购房款后,还欠首期房款245万元,逾期未支付。
经过卖方范某等催讨,2020年7月2日,伍女士和卖方范某等正式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并签订补充条款,双方约定,从2020年7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245万元为本金,按每日万分之2.73支付利息损失。伍女士须在2020年7月31日前一次性支付上述费用。如未按期支付,则房屋买卖合同自动解除,伍女士应偿付违约金(合同总价的20%),且赔偿甲方原有的`装修损失180万元。
这次协议后,伍女士在7月13日缴清了逾期付款的利息,并完成了745万的首付,剩余745万元尾款,将在8月30日过户前全部付清。
但伍女士的这笔745万元购房尾款,因为银行审批延误再次逾期。
严重违约被卖方告上法庭
2020年9月15日,卖方范某等发出了律师函,告知伍女士已经严重违约,收函3日内付清尾款,如仍然不付,他们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违约金及装修损失等。
9月30日,由于仍未收到伍女士尾款,卖方范某等要求伍女士搬离并归还房屋,并偿付房款总价20%的违约金,房屋装修损失180万元等。据资料显示,该房屋于2020年6月左右已经交付于伍女士使用。
2020年10月29日,伍女士在上海某银行申请的745万元贷款额度审批成功,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但此时卖方已经不愿出售,并将伍女士告上法庭。
2021年6月25日,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伍女士的房屋转让协议被解除;必须在判决生效10日内搬离房屋,如逾期将按照1000元/天追加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伍女士要赔偿违约金300万元、房屋整修费180万元,承担案件受理费4.6万元。
一审之后伍女士和范俊等都进行了上诉,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2021年12月1日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伍女士将承担案件受理费2.72万元。
图文无关
案件引发网友热议,法院: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在一审判决中,法院认为,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过户时间是2020年8月30日,而伍女士最终获得贷款的时间在2020年10月29日,这大大超出了合同约定的时间,在合同已明确约定的情况下,伍女士未及时履行付款义务,无法免除相应的违约责任。
但伍女士认为,卖方范某等主张的违约金(房款总价20%)的数额过高,对此,法院解释,因房屋买卖合同本身具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因其交易标的涉及金额一般较大,且该案涉案房产系办公楼,而非一般居住用房,则会因一方违约所引致的相对方的所承受的经济损失亦相应较大。由于伍女士的违约行为,卖方范某等至今未能正常另行购房成功等,经济损失巨大,所以法院对范某主张的违约金和实际损失赔偿的诉讼请求,采取一并支持的处理方式。
而网友们最具争议的“判决解除合同不符合鼓励交易目的”的观点,在判决过程中,法院也给出了解释。
法院认为,伍女士已经支付了50%房价款,如尽量维持合同交易的持续和稳定性,有利于减少合约双方的损失。但在本案中,原告也就是卖方范某等,坚持依据合同约定,所赋予其的单方解除权(及损害赔偿权)的情况下,只能依据现有的法律规定进行裁决。如果在本案原告享有合法的单方合同解除权的情况下,却强行判决双方继续履行合同,则反而有构成“强买强卖”的风险,这是严重违背民商事主体在进行民商事活动中契约自由的原则的。
上海一女子成“最惨购房者”,房没了还要倒赔500万3
“大家要警惕了,最惨的二手房买家!”上海黄浦,一女子将自己的老房子卖了后,攒了几百万,准备首付一套大一点的房子,180.09平方米。万万没想到,在首付745万元之后,因银行贷款审批延误,最后要赔497.32万元。
女子攒的钱,几乎一夜之间全没了,黄浦江边她都去了好几趟。
伍女士买的房子总价是1550万元,通过中介与卖家范某达成协议后,先期支付了100万元定金和400万元购房款。合同约定,2020年6月30日之前,完成首付745万元。
然而,发生了意料之外的事情,伍女士没能在约定的时间内补足首付余下的245万元。于是,她与卖家范某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协议的主要条款有2条。
1、2020年7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245万元为本金,按每日万分之2.73支付给利息损失。
2、伍女士须在2020年7月31日前,一次性支付上述费用。
如未按期支付,则房屋买卖合同自动解除,伍女士应偿付违约金(合同总价的20%),且赔偿范某等原有的装修损失180万元。
让人没想到的是,伍女士的购房尾款,因为银行审批延误再次逾期。7月31日,贷款依然没有下来。
范某一纸诉讼,将伍女士告上了法庭,要求她按照合同约定赔偿。为此,伍女士几乎一夜白头。
法院一审结束后,伍女士更是吐血三升。一审判决,伍女士与范某的合同解除,10日内搬离房屋,赔偿违约金300万元、房屋整修费180万元,承担案件受理费4.6万元。
加起来,伍女士一共要支付484.6万元。而她为买这套房子,凑的500万,直接打水漂了。
伍女士不服,上诉到二审法院。
伍女士遇到的这事,生活中也时常有发生,只不过金额没有这么大而已,但从法律上讲,并不是合同约定违约需要赔偿多少,就一定是多少。
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本案中,伍女士和范某签订的补充合同,约定了一方违约时,另一方应该赔偿的违约金。
紧接着,民法典又规定说,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具体到本案,伍女士和范某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伍女士给范某造成的损失的,法律规定,打官司时,伍女士可以向法院申请予以适当减少。
这里说得“过分高于”,司法解释规定说,是指超过实际损失30%的,但对此,法院不会机械性适用,避免导致实质上的不公平。换而言之,法院对此有自由裁量权。
综上所述,伍女士的确是违约了,无可置疑,按照法律规定,伍女士应当赔偿范某的损失。
但是,当两人约定的违约金额过分高于范某损失时,伍女士提出申请后,法院应当予以调整。
近日,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法院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同时,二审案件受理费2.72万元,由伍女士承担。
至此,伍女士一败涂地。
这件事给我们提了个醒,话可以乱说,合同千万别乱签,黑纸白字摁上手印后,可是要负法律责任的。
也有网友表示,银行审批延误,导致伍女士违约,银行也有责任。
上海一女子首付745万的房子没了,还要赔近5百万,为何会出现这种情况?
在上海有一位女子花上海买房赔钱事件了首付745万买的房子上海买房赔钱事件,到最后房子没上海买房赔钱事件了,自己还要倒赔付卖家500万,这到底是为什么?大家一起来看一下吧。
不得不说这应该是最惨的,二手房买家的这位女子把自己家老房子给卖上海买房赔钱事件了,然后存了钱准备首付一套稍微大一些的房子,这个房子是180平米左右,房子总价是1,550万元,当时合同上约定,2020年的6月30号之前,必须要把首付745万元支付给卖家。
可是却发生了意外,因为银行贷款审批延误了,所以最后这位女士并没有在约定时间内把首付的钱全部给予卖家,而当时两个人的合同上是有着约定的,如果说没有在日期之前成功支付,剩余的首付款,那么就会给对方赔付利息损失。
并且如果没有按期支付的话,这个房子的买卖合同还会自动解除,小完合同上还写了,如果没有按时支付,那么这位女士还得赔偿原房东的装修损失钱。
可是银行的审批一次又一次的延误,一次又一次的逾期,到最后贷款依然没有下来,最后买家一直输送,把这位女士给告上了法庭,并且要求对方按照合同上的约定进行赔偿。
最后法院一审也判决了,要求双方合同解除,并且还要赔付对方的违约金,房屋修整费以及案件受理费,这加起来呀,就得赔偿差不多500万,这个今天2号让这位买房的女士一夜白了头,自己为了买这套房子东拼西凑凑够500万,现在也直接打了水漂。
辛辛苦苦了几十年,原本想要买个属于自己的房子,安安稳稳的度过余生,可是没想到这一朝回到了解放前。
买房反赔490万的上海“最惨购房者”,背后的过程远比数字更耐人寻味!
最近,上海楼市被一则《上海买房反赔490万》的新闻刷屏了,成交要么是一场精心的策划,要么实力不够运气来凑,显然,后半句成了买家伍女士的真实写照,一时间,有同情买家的、有痛骂中介的、还有散布阴谋论的,但细思整个过程,背后的过程其实更值得每一个买房人去反思。
2020年5月17日,伍女士通过中介,和卖方范先生等达成了一套180.09平米的房屋转让协议,伍女士先期支付了100万元定金和400万元购房款。
2020年5月30日,伍女士和范先生等签订1490万的房价合同加60万的装修补偿款,总价款为1550万元,卖方提前交房,伍女士则需要在2020年6月30日之前完成首付745万元。
然而,伍女士未能按期补足首付余下的245万元,双方不得不在7月2日再次签订补充条款,这次约定了惩罚条款:从2020年7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245万元为本金,按每日万分之2.73支付给利息损失。伍女士须在2020年7月31日前一次性支付上述费用,如未按期支付,则房屋买卖合同自动解除,伍女士应偿付违约金(合同总价的20%),且赔偿范先生等原有的装修损失180万元。
这次协议后,伍女士在7月13日缴清了逾期付款的利息,并完成了745万的首付,剩余745万元尾款,将在8月30日过户前全部付清。
没想到,伍女士的购房尾款,因为银行审批延误再次逾期。
2020年9月15日,范先生等发出了律师函,告知伍女士收函3日内付清尾款,如仍然不付,他们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违约金及装修损失等。9月30日,由于伍女士仍未付款,范先生等要求伍女士搬离并归还房屋,并偿付房款总价20%的违约金,房屋装修损失180万元等。
2020年10月29日,伍女士在上海某银行申请的745万元贷款额度审批成功,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但此时卖方已经不愿出售,并将伍女士告上法庭。
2021年6月25日,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伍女士的房屋转让协议被解除;必须在判决生效10日内搬离房屋,如逾期将按照1000元/天追加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伍女士要赔偿违约金300万元、房屋整修费180万元,承担案件受理费4.6万元。
一审之后伍女士和范先生等都进行了上诉,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2021年12月1日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伍女士将承担案件受理费2.72万元。
伍女士的买房经历着实心酸,但从中我也看到了几点值得我们反思的地方!
作为买家,在购房时请一定要时刻关注自身的财务状况,当你还在看房阶段时或许还可以对支付细节模棱两可,但一旦锁定了房源目标,这时候你就要开始盘算你的可支配资金和进出账周期,现阶段手上的可支配现金、固定投资的解冻时间、他处资金的挪用周期等,你每一笔钱的到账时间都与你的付款节点息息相关!
显然,这是伍女士犯的第一个也是最关键的一个错误!事件里,伍女士购买的是一栋位于黄浦区的不限购公寓,约定合同价为1490万加60万的补偿合同,共计1550万,按照约定,伍女士须于6月30日前支付合同价的50%,即745万,才能进入贷款审批环节,而伍女士在支付了第一笔500万之后,将余下的245万压缩在一个月内付清,结果自己的现金流状况被严重高估,导致了第一次违约,也成为了整个暴雷事件的导火索。
违约条款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双方的利益不会因为对方的违约而受到损失,但是当一方要求的赔付远大于自身的损失时,必然会对另一方造成不平等,这就需要双方不断的博弈和权衡利弊。
在本次的约定中,范先生向伍女士补充了以逾期金额的万分之2.73计算日息,为期一个月,作为时间成本的补偿合乎情理,而接下来的违约条款中,先不说需要复原的装修值不值180万,就另外支付总价20%的违约金,再加上第一笔费用中的100万的定金,卖家就违约这件事上已经锁定了590万的保证金,而仅仅付出了1个月的时间成本而已,至此,一份原本只是为了保障双方利益的合同在双方的努力下已然成了捏在卖家手里的一张定期支票,这也成为了卖家最后宁愿对簿公堂也要中止交易的诱因!
无论你处在交易的哪个环节,都要对这个市场和政策有所了解,未来是不确定的,你永远不知道等待你的是什么,所以,一定要给自己留余地和plan B。
伍女士不光没有接受第一次违约的教训,应该对贷款的时间周期也不是很了解,不限购公寓首付达50%可申请贷款审批流程,而伍女士直到7月13日才完成首付,此时应重新盘算一下时间节点,第一时间调整尾款的结算时间并至少预留3-4个月的审批等待期(2020年),事实上,银行确实也是在3个月后发出了审批通过的消息。尾款支付时间的错误预判也再次暴露了伍女士对贷款和政策缺少基本的认知。
伍女士通过上述3个的错误,就这样把自己一步步逼入了绝境。有很多人会指责中介,拿了佣金却在整个过程当中没有起到一个正向的引导。对不起,你可能对中介有什么误解,为什么中介要在双方签定合同的时候收取佣金而不是过完户呢?因为中介的职责通过提供房源和买卖双方真实、有效的信息,以达成撮合双方交易,所以到这里,中介的工作其实到此结束了,至于后面协助办理贷款、协助过户等都属于有偿的延伸服务,只是近期行业内卷越发严重,所以这些就作为提升客户粘性的增值服务一起打包了,但你要清楚的是,不是每个中介都那么专业,也不是每个中介都愿意义务承担责任来给你提供建议的,更何况很多中介连税费都不一定算得清,这里无意贬低中介这个行业,但事实就是如此,所以你真的相信他们有能力在动辄百万的交易中为你出谋划策、排忧解难吗?
一个什么都不懂的伍女士外加一个水中介,真的是负负更加负。而反观卖家范先生这边就要聪明的多,在后期的庭审当中,据说双方从第一次签定转让合同开始,卖家这边全程都有律师顾问的参与,也难怪网友里会出现阴谋论,仅一纸合同、一年的时间,卖家就净得590万,说他是一场精心的策划也并不为过。房子关乎人生,交易更须谨慎,希望大家在这件事上,能够吸取家训,当你举棋不定的时候,找个专业、可靠的代理人或律师,只要能为你排忧解难,不求飞来横财,但求化险为夷吧!
银行放贷迟2个月,上海一购房者被索赔490万,事件的原委是怎样的?
这个事情其实是关于二手房的合同纠纷问题上海买房赔钱事件,因为银行放贷的时间推迟了两个月上海买房赔钱事件,所以买方和卖方出现了合同分期。
在很多人购买二手房的时候上海买房赔钱事件,因为并不是所有人都有足够的金额支付全款,所以多数人会通过银行贷款的方式来按揭买房。二手房的交易本身就比较麻烦,如果合同中没有注明合同时间的话,非常容易因为银行贷款的问题而违约,同时也会给双方带来进一步的损失。
一、这个事情是怎么回事?
这个事情发生在上海,有一名购房者在买房的时候没有考虑到银行放贷的问题,因为银行放贷正好推迟了两个月,这直接导致二手房的卖方出现了重大损失。当卖方把买方起诉到法庭以后,法院支持买方赔偿相应的金额,购房者也非常委屈。
二、这个事情的原为在于二手房的合同纠纷问题。
之所以会这样说,主要是因为买房者和卖房者本身并没有任何恶意,但因为买房者的银行贷款迟迟没有批复,这才导致卖方出现损失。买房者以为银行贷款放款的速度非常快,所以在合同中并没有注明买房的具体时间,更没有注明买房的时间以银行放贷的时间为准,这才导致买方和卖方在合同问题上出现了分歧。
三、上海买房赔钱事件我的个人建议是什么?
买卖二手房本身就是一件比较复杂的事情,很多人也没有买卖二手房的经验。当一个人想要买房或者卖房的时候,我们一定要在合同中注明买房的具体时间,最好能把这个时间判定为银行具体的放贷时间。因为我们没有办法去控制银行放贷的速度,更没有办法决定银行是否放贷。在缴纳了保证金之后,如果银行没有放贷的话,买房子很可能会因此出现重大损失,这是我们在买房的时候需要重点考虑的问题。
关于上海买房赔钱事件和上海买房骗局的介绍到此就结束了,不知道你从中找到你需要的信息了吗 ?如果你还想了解更多这方面的信息,记得收藏关注本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