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买房政策规定(东莞市买房政策)

时间:2022-12-14 阅读:26 评论:0 作者:悠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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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买房需要什么条件2022

东莞买房2022最新条件如下:

1、东莞户籍:购买新房最多2套,购买二手房不限套数。新入户买新建商品房需要入户满半年,社保满半年;新入户不满半年的,在购房前2年内,需连续缴纳1年社保。

2、非东莞户籍:购买新房最多2套(东莞总套数,含二手房)。第1套需在购房前连续满1年社保,第2套需3年以上社保;购买二手房最多2套(东莞总套数,含新房),第1套需两年内连续缴纳1年社保,第2套需4年内连续3年以上社保。

3、港澳台户籍:购买新房最多1套,需年满18周岁且持有东莞市居住证,并在东莞无房。

4、夫妻离异:2021年2月27日后离异的,2年内再买房,按离婚前家庭总套数计算。

5、法拍房纳入限购范围。

6、暂停向个体工商户销售商品住房。

税费政策方面,二手房个税、增值税内容有新变化:

1、个人转让二手住宅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调整为1%(原为2%或差额的20%),个人转让二手非住宅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调整为1.5%。对拍卖等特殊情形转让的,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执行。

2、营业增值税(卖方支付):房产证未满2年,营业增值税征收评估价的5.6%。2021年8月1日前购买的且房产证满2年免征;2021年8月1日后购买的,房产证不足5年按5%,满五年后免征;非普通住宅营业增值税统一为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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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购房新政策细则2021

已有一套住房、无法提供购房之日前3年内在本市逐月连续缴纳2年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的,暂停向其销售新建商品住房。补缴的个人所得税和社保缴纳证明不承认。

本市户籍和非本市户籍,均限购2套,只要拥有两套房及以上住房,都暂时不能买新房。

非东莞户籍购房政策1、居民家庭第一次购买普通住房(指从未购置过住房),商业贷款首付比例最低30%。2、对于有购房贷款记录但申请贷款购房时实际没有住房的居民家庭、拥有1套住房但没有购房贷款记录的或相应购房贷款已结清的居民家庭,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住房,贷款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3、居民家庭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住房的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4、对于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居民家庭,暂停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四、限售政策1、在2017年4月11日零时后网签的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须在取得《不动产权证》满2年后方可进行网上签约交易。2、在2017年4月11日零时后,通过赠与方式转让住房,赠与方从而获得购买住房资格的,须满2年后方可再次购买新建商品住房。若不满足本市现行限购政策的,接受赠与者也没有资格接受赠与的新房。通过赠与方式转让住房后,须满2年后方可再次购买住房。五、政策解读(一)关于特殊的非户籍居民家庭购房资格的认定1、关于军人购房问题驻莞部队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能提供军(警)身份证明和团级以上单位政治部门出具对其个人工作情况、居民身份证信息证明的,参照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购房资格条件执行。2、关于非本市户籍退休居民购房问题在本市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如其在本市没有住房且能提供养老保险待遇发放明细的,只可在本市购买一套新建商品住房。3、关于境外个人购房问题境外个人在本市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参照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购房资格条件执行。申请住房查询时需按规定提交购房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明文件、家庭关系证明文件以及个人所得税或社保证明文件等有关证明材料;境外出具的证明材料,需按有关规定进行公证、认证或转递,并附汉字文本。

东莞买房需要什么条件2020?

东莞市购房条件如下:

1、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本市购买第二套商品住房(新建商品住房或二手商品住房),须在购房之日前四年内在本市逐月连续缴纳社保满三年。

2、夫妻离异的,任何一方自离异之日起两年内购买商品住房的,其拥有住房套数按离异前家庭总套数计算。

3、新入户居民家庭购买第一套新建商品住房的,须在本市落户满半年、且在购房前两年内逐月连续缴纳社保满半年。

4、企业须经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注册满两年后方可购买商品住房。

扩展资料:

东莞购房贷款的规定:

(一)居民家庭名下在本市无住房且无住房贷款记录(含商业性住房贷款和公积金住房贷款,下同)的,购买普通住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购买非普通住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

(二)居民家庭名下在本市无住房但有已结清的住房贷款记录,或在本市拥有1套住房且住房贷款已结清的,购买普通住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购买非普通住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

(三)居民家庭拥有1套住房且住房贷款未结清的,购买普通住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50%,购买非普通住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

(四)对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居民家庭,暂停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参考资料来源:东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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