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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育儿假期2022年新规定
休假条件
1.天津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
2.子女三周岁以下期间
休假对象:夫妻双方
休假天数:每年给予夫妻双方各十日的育儿假
法律依据
《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三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男方所在单位给予七日护理假,女方所在单位增加生育假(产假)三十日;不能增加生育假(产假)的,给予一个月基本工资或者实得工资的奖励。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生育保险的规定执行。
农村居民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可以参照前款规定,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奖励。
天津产假天数新规2022年158天:2022天津产假/陪产假有多少天?
2022天津产假/陪产假有多少天?
11月29日,天津市确定了天津产假、陪产假天数,详情如下所示: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生育子女的夫妻:
女方:在享受法定的生育假(产假)的基础上,增加生育假(产假)六十日,也就是说,加上法定的98天正常产假,女方最多可享受到158天的生育假期。
男方:享受十五日的陪产假。
育儿假:在子女三周岁以下期间,用人单位每年给予夫妻双方各十日的育儿假。
婚假: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公民,可享受婚假十日。
执行时间:2021年11月29日起
延伸阅读:
生育金算计算公式是怎样的
生育金的算计算公式是生育保险等于生育生活津贴和生育医疗费补贴的总和。
其中生育生活津贴的计算公式是参保人所在用人单位月缴费平均工资除以30再乘以产假天数。
而单位月缴费平均工资是按照参保人所在用人单位上一年月平均工资计算,如果上一年月平均工资低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上一年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如果高于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月平均工资的3倍计算,如果参保人的上一年月平均工资无法确定就按照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天津市育儿假实施细则
一、2021年11月29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对《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作出修正并公布实施。此次修正,我市延长了婚假、生育假(产假)和陪产假,并设立了育儿假和护理假。
二、《条例》对婚假生育假(产假)陪产假育儿假护理假具体如何规定的?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公民,享受婚假十日;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的生育假(产假)的基础上增加生育假(产假)六十日,男方享受十五日的陪产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在子女三周岁以下期间,用人单位每年给予夫妻双方各十日的育儿假;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患病住院的,其子女所在单位给予独生子女每年累计二十日、非独生子女每年累计十日的护理假。
三、《实施办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适用于天津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
婚假、育儿假为工作日,不包括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生育假(产假)、陪产假、护理假为自然日,包括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
婚假、陪产假、育儿假、护理假休假期间视为正常出勤,工资及福利待遇等照常发放。生育假(产假)期间相关待遇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婚假、生育假(产假)、陪产假一般应当连续使用。育儿假、护理假可以连续使用,也可以根据家庭实际情况分散使用。???
育儿假按照夫妻生育的子女数量计算,多子女家庭夫妻的假期天数累计叠加。
休假周期以子女的实际年龄计算。育儿假当年未休的,一般不再延续至下一年。???
夫妻离婚的,抚养子女的一方享受育儿假。
养父母、继父母抚育养子女、继子女的,应当享受育儿假。
护理假以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实际住院天数计算,独生子女每年累计最多二十日,非独生子女每年累计最多十日。
其子女死亡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子女的配偶应当享受护理假。养子女、继子女照料由其赡养的养父母、继父母的,应当享受护理假。
应当向用人单位出具老人患病住院的相关医疗资料。
用人单位可以通过《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职工个人档案、履历表或承诺书等资料认定职工的独生子女身份。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等用人单位可以根据《条例》规定,完善本单位休假管理制度。
支持用人单位在天数、待遇、方式等假期执行方面采取更为灵活、更具弹性、更有利于职工平衡工作和家庭关系的方式,无需咨询或征求行政部门意见。机关、事业单位应当严格遵守休假天数、休假待遇的相关规定。
因用人单位原因,职工未能及时享受《条例》规定的生育假(产假)、婚假、陪产假、育儿假和护理假等假期的,用人单位应当安排职工补休。
卫生健康、人社、民政、医保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政策落实的指导和监督。
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督促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落实相关假期、优待规定。工会应当协助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各类假期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生育假(产假)、陪产假、育儿假、护理假由卫生健康部门负责解释,婚假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解释,生育保险相关待遇由医疗保障部门负责解释。
法律依据:《条例》规定的假期,自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之日,即2021年11月29日起实施。2021年11月29日至《实施办法》印发之日期间,职工符合休假条件申请休假,但用人单位未及时安排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条例》及《实施办法》的规定安排补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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